涉搶EO手機許智峯被判罪成候判 求情憂判刑影響審議修訂《逃犯條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5/27 15:24

最後更新: 2019/05/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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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峰求情憂判刑影響審議修訂《逃犯條例》。(陳偉英攝)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立法會涉搶女行政人員(EO)手機一案,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不接納許真誠相信女行政人員犯法,但接納許「主觀地」認為對方侵犯議員私隱,而「槍手機」行為令她受驚及阻礙她之後繼續紀錄議員行蹤的職務,許又以擅自閱讀及下載相關紀錄到自己的公務電郵,判以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3罪罪名成立。許親自求情指,他身為議員,必然會以行動改變不公義。許又指不希望判刑影響其審議修訂《逃犯條例》。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6月10日,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裁決時指,許罔顧「搶手機」行為會接觸到女行政主任(EO)身體,導致她憂慮及受驚,而法庭不相信女行政人員紀錄議員行蹤的行為會影響立法會運作,亦不接納當時許相信她正在犯法,裁判官指許並非執法人員、警員或保安,沒有權力自行蒐證及執法,因此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
 
裁判官就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指,運輸及房屋局助理秘書長黎惠珊確認,「狗仔隊」的監察工作,是運輸及房屋局的工作範圍。許槍手機後進入洗手間逗留16分鐘,必然知道會妨礙她執行「狗仔隊」的公務,因此判許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罪成。
 
至於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裁判官則指許主觀地認為有人違反私隱條例,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擅自取得他人手機,閱讀及上載其中的資料,必然是不誠實的,許於事後更刪除他上載資料的紀錄,顯示他清楚明白其不誠實行為,因此判許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罪成。
 
許智峯親自求情指,裁判官可以不認同或不相信他的動機,但他仍希望法庭能以議員角度觀看是次案件,他作為議員,必然以行動改變不公義,他認為政府不當干預立法機關,叫市民如何相信議員能監察政府。他指出,政府監視議員一舉一動,是對立法機關不當的干預,若政府以同樣方式監視司法人員,又何談三權分立。
 
許續指,他案發前已採取合乎規範途徑投訴,但政府手段卻不合符規範,他從議員角度,想法超越「犯法等於錯,不犯法等於啱」。許又承認搶手機行為超越社會規範,至今他仍覺抱歉,並願意承擔後果。許續指不希望判刑影響他審議修訂《逃犯條例》,並指修訂關乎香港前途,惟裁判官表明,許雖為議員,但不會有特權。
 
許的代表律師指,許的行為令女行政主任感到難受,已向她道歉,加上許人格非常正面,沒有犯罪紀錄,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認同許符合多項社會服務令的因素,故先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判刑,但指仍有判監的可能性,並強調不同意坊間所指,案件是政治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