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4條男男性罪行違憲 餘下3條修改條文免法律真空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5/3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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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今到庭領取判詞,並指「終於等到呢一日」。(楊詠渝攝)

同性戀者團體彩虹行動早前就《刑事罪行條例》中,7條針對男男性罪行的法例涉違憲而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未有反對的4條法例違憲,而餘下3條法例,則以為防出現法律真空為由,以補救性詮釋取代廢除法例,換言之彩虹行動一方部份勝訴。

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今到庭領取判詞,並指「終於等到呢一日」,對於日後立法會審議修改未被廢除的法例時,陳亦感到有信心。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彩虹行動就7條法例提出司法覆核,指法例針對男同性戀者,審訊期間律政司一方已承認其中4條法例違憲,當中包括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任何男子與另一名男子非私下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及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4項控罪,法官亦同意雙方說法,因此法官裁定上述4條法例應被廢除。

至於餘下3條法例,法官則認為若然現時廢除,將會出現法律真空,因此在避免產生新增控罪的情況下,決定作出補救性詮釋,包括修改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控罪,使16歲或以上的男子與16歲以上的男子發生肛交不再成為刑事罪行,若對方為13歲以下的男子,則將最高刑罰下調至判囚5年,與同類侵犯女性的罪行看齊。

而在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控罪中,則將條文中的「男子」改為「人士」,使男同性戀者不再成為控罪的目標。至於有關1名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童經常前往該處所或船隻或置身於該處所或船隻,目的在於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控罪中,則同樣將「男子」改為「人士」,並將21歲以下改為16歲以下,與同類有關女性的罪行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