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特務會否被移交?律政司:不會只看身份

政治

發布時間: 2019/06/04 21:13

最後更新: 2019/06/04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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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前排右)表示,若有人聲稱自己為特務,要視乎有關請求中所指的罪行,與有關人士的特務身份有何關係,才能決定如何處理,不會只因為該人是特務,就決定是否會被移交。

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表示,美國曾在2013年,向香港提出要求移交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但因當局未收到補充資料,期間斯諾登已離開香港,最終沒有移交。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繼續開會,討論修訂《逃犯條例》。旅遊界議員姚思榮關注,若有人聲稱自己為特務,是否屬於政治犯?林美秀強調,要視乎有關請求中所指的罪行,與有關人士的特務身份有何關係,才能決定如何處理,不會只因為該人是特務,就決定是否會被移交。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表示,港府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安排時,一定要合法,包括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逃犯條例等,若特首行使酌情權時,並無法例依據,而遭司法覆核,法庭都會考慮有關因素。曾強又指,特首需要解釋作出移交決定的原因,而法院在有需要時,亦可要求特首公開有關原因。

公民黨譚文豪質疑,內地沒有新聞自由,批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早前提及,申請方不履行人權保障承諾,傳媒會監察的說法,並不可行。李家超回應指,相信全世界都有新聞工作者,會履行專業監察政府。

李家超又表示,過去本港移交逃犯給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個案,最多涉及犯毒案件、其次是騙案和謀殺案,而在處理移交個案時,不應只移交到司法排名相若或更高的地方,因為罪犯要在犯案地方進行審訊,是涉及公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