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梁振英擲三文治吳文遠得直律政司申上訴終院被拒

社會 10:55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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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涉向梁振英擲三文治案上訴得直,律政司申上訴終院被拒。(經濟日報記者攝)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當日涉向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三文治,卻「誤中副車」擲到梁身後的總督察,吳其後就襲擊總督察而被裁定1項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囚3周。吳早前獲判上訴得直,律政司一方早前申請准許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高院法官今駁回申請,律政司指案件涉及重大及法律觀點,法官認為與本案不相符。

吳文遠於判決後指出,律政司選擇性檢太過傲慢,感謝高院法官作出判決。吳又指本案只是其中一個選擇性個檢控個案,過往亦有不少法庭作出的保守判決,導致反對政府的抗爭者入獄。對於律政司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吳坦言並不擔心,並期待終院會如何判決。吳又呼籲巿民於6月9日上街遊行,因一但修訂《逃犯條例》通過,香港人便須面對內地不公平司法制度。

高院法官於書面判詞中指,律政司一方指原訟法庭不能肯定吳文遠就所擲出的三文治會擊中控方第二證人即署理總督察劉泳鈞,或劉憂慮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侵犯,即被三文治擊中。律政司強調這些爭論點於原審或上訴均沒有提出,而原訟法庭亦沒有向控辯雙方表示正考慮這些論點,以致控辯雙方沒有就此作出陳詞,認為做法有違自然公正原則。

法官強調自然公正原則是香港司法制度中重要及牢固地確立的原則,法官對此原則並沒有爭議。法官認為律政司在本案中,已向原訟法庭提交了一份詳盡的書面陳詞和有關的案例,並在聆訊中作出了深入的陳詞,因此不涉法庭沒有給予律政司會就有關的爭論點提出其論據,只是律政司選擇不這樣做。

法官指本案原審時律政司選擇不控告吳文遠襲擊他明顯地要襲擊的梁振英,而選擇倚頼惡意轉移去控告吳襲擊劉,在這情況下,律政司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惡意轉移的所有元素。劉是否會被這三文治擊中,或是否憂慮他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不論一個被告人有否就某一個控罪元素提出爭議,控方仍有責任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這個控罪的所有元素,這是控方所負最基本的舉證責任。

法官指吳於原審時已提及惡意轉移是否適用這個爭議點,當時控方沒有作出任何回應或向裁判官提出,以至裁判官沒有作出分析有關原則是否及如何適用於本案。法官指出從吳的陳詞中得出3個爭議點,首先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劉是否同意被擲,其次是吳不肯定劉是否主動接觸三文治或是被擊中,最後是由梁振英的反應所造成。基於吳認為惡意轉移並不適用,故律政司指有關議題於原審時沒有提出說法並不正確。

法官指本案中控罪所指被襲者是劉,即控方檢控基礎是吳所擲出的三文治是擊中劉,或令劉憂慮他當場會遭受即時非法武力。在控方的檢控基礎下,即使吳具普通襲擊梁振英的免責辯護理由,他在法律上仍需要就控方所指的無辜被襲者即劉負上刑責是一個必然考慮議題。

法官重申於分析案中證據後,認為定罪並不穩妥,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三文治會擊中劉,或會令他憂慮當場會遭受即時的非法武力,這是控罪中的一個必要元素,亦是吳於原審及上訴時所觸及或提出的爭論點,原訟庭於作出裁決中並沒有考慮任何新證據或論點,故拒絕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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