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終極上訴敗訴 終院判詞指威脅「引爆政治炸彈」明顯屬妨礙司法公正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6/1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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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終極上訴敗訴。(資料圖片)

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因去信及發送電郵予時任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中止調查他所涉刑事案件,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18個月,劉前年已刑滿出獄,上月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

終院今頒下書面判決指,劉發送的電郵及信件要求特首及廉政專員終止正在進行的調查,並恐嚇說否則會「引爆一個巨大的政治炸彈」,明顯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終院指特首具獨特憲制及法律地位,無疑有能力左右或影響廉政專員處理調查的方式,並通過廉政專員影響其下屬處理或完全終止調查,故特首能否成功左右或影響調查並非重點。

終院判詞指出,本上訴關鍵爭議在於控方是否需要確立特首或廉政專員,可藉其擁有的合法權力終止或干擾刑事調查,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爲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終院認為有關的電郵和信件是在廉署調查正在進行中撰寫的,特首及廉政專員均與廉署調查有確實關連,因此向兩人發出電郵和書信,要求他們終止廉署正在進行的調查,並恐嚇說否則會?引爆一個巨大的政治炸彈,此舉明顯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上訴人辯稱特首及廉政專員必須擁有終止廉署調查的合法權力,他接觸兩人的行為才具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終院認為就本案的案情而言是不切實際的。終院指特首具有獨特的憲制及法律地位,無疑有能力左右或影響廉政專員處理調查的方式,並透過廉政專員影響其下屬處理調查的方式或完全終止調查,因此特首能否成功左右或影響調查並非重點。

終院又指,廉政專員亦可作出或嘗試作出多種行為,直接或間接地,以行政或其他措施,阻撓、延遲或干擾調查,或影響調查結果,甚至完全終止調查。

因此終院認為控方毋須確立特首或廉政專員,可藉其擁有的合法權力終止或干擾刑事調查,才能證明上訴人的行爲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因此駁回上訴。

劉夢熊被控1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他於2013年1月9日及10日,藉兩封分別給時任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的電郵,及一封給梁振英而副本抄送白韞六的信件,聲稱與梁過去有交往及關聯,以威嚇手段,尋求影響梁、白兩人人,終止正由廉署向劉或其他人進行的調查,案件於區域法院審訊後,劉夢熊並裁定罪成,判監18個月,並於2017年2月刑滿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