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612罷工打工仔參與 勞工法例保障僱員有多少?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6/1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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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罷工罷課罷市前夕,大批市民今天晚上眾集在政府總部外參與祈禱會。(陳國峰攝)

政府堅持在6月12日恢復立法會二讀《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有市民發起612罷工罷課罷市,多個社福和宗教團體包括社工總工會、社福機構職工會等50多個社工工會和團體響應,亦有不少行業的員工表明會參與,要求撤回修訂《逃犯條例》。

若打工仔決定612罷工,但事前與僱主沒有共識,會否被解僱?又或者會否構成無理解僱?

TOPick向勞工處查詢,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要視乎個別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勞工處會根據《僱傭條例》第九章和第332章《職工會條例》中的定義處理。根據第332章《職工會條例》,罷工的定義為:

「罷工」(strike)

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 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僱傭條例》當中的第九章列明,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但可以以下4項理由,而作出懲罰、或終止其僱傭合約:

  •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 慣常疏忽職責。

《僱傭條例》第九章: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1)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i)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慣常疏忽職責;或

(b)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2)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

萬一僱主和僱員因罷工問題而發生勞資糾紛,應可如何處理?勞工處建議打工仔,可向他們尋求協助,再作調停和協商。

職工盟建議,有意參與罷工的打工仔,先跟公司取得共識才作決定會較好,否則可能會承受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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