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指修訂《逃犯條例》無設定時間表 「暫緩」「擱置」「撤回」如何區分?
發布時間: 2019/06/18 16:22
最後更新: 2019/06/18 16:48
連日來《逃犯條例》的修訂引起社會各界關心,特首林鄭月娥上周六(15日)宣布「暫緩」修訂條例,到16日發表道歉,行文間提及「政府已停止立法會大會對修訂《逃犯條例》的工作」,但並無回應昨日遊行人士「撤回」修例的訴求。直到今日(18日),林鄭月娥再在政府總部見記者,面對有關要求撤回修例的訴求,她表示條例草案已於6月15日即時停止,無設定時間表。
自2003年起,反基本法23條立法引起七一遊行,當時政府宣佈「撤回」修例。到2012年,政府擬計劃把「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列入中小學必修科,引發連串抗議事件,最終政府公佈正式「擱置」相關課程指引。究竟「暫緩」、「撤回」及「擱置」字眼有何分別?
12天通知期可恢復二讀
特首林鄭月娥在6月15日宣佈決定暫緩修訂《逃犯條例》,而在16日的道歉全文中,中文版提及「停止」(英文版「suspend」)修例工作。根據「政府部門常用辭彙」,「suspension」意思是「暫緩執行;暫時終止」。所謂「暫緩」修例,只要有足夠通知期,仍可恢復修法程序。
由於逃犯條例法案已經過一讀階段,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9點(下稱《議事規則》),如擬動議議案,必須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個整天前作出預告,意即理論上只需12個整天通知期,政府便可就《逃犯條例》恢復二讀。林鄭月娥今天見記者時,再度提及條例草案已於6月15日即時停止,無設定時間表。
重推需再經刊憲及三讀
2003年,政府計劃為《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立法,觸發七一大遊行,民陣公佈當時遊行人數達50萬。特首董建華在同年7月7日宣布「押後立法」,並在9月正式撤回草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35點,經撤回的議案或修正案可再次動議,但議案須按《議事規則》的規定作出預告。「撤回」意味如法案需要重新推行,需重新經過刊登憲報、首讀、二讀及三讀等過程。
毋須經立法程序可重推
2012年,政府擬將「德育及國民教育科」列入中小學課程必修科,引發社會極大回響,並觸發學生絕食及市民佔領政府總部等連串抗議事件。教育局同年10月公布,正式「擱置」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學校可自由開展「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而由於「德育及國民教育科」是行政決定,故此重推亦不涉及立法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