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曾蔭權終極上訴得直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獲撤銷毋須重審
發布時間: 2019/06/26 10:04
最後更新: 2019/06/26 12:52
前特首曾蔭權(74歲)早前被裁定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20個月,曾蔭權早前經上訴後獲減刑至12個月,但有關定罪的上訴則被駁回。已服刑完畢的曾蔭權,上月再向終審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於今日(26日)頒下判詞,裁定曾蔭權就終極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毋須重審本案。
據了解,曾蔭權目前與家人身在外地渡假,故未有到庭領取判詞。
終審法院於判詞摘要中指出,控方的首要案情,是指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的交易帶有貪污成分,而有意隱瞞這些交易,正是為了隱藏貪污的行為,若上述案情被接納,曾蔭權就會被裁定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成,涉及今次終極上訴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亦幾乎無可避免地同樣罪成,但陪審團卻無法就上述案情達成有效裁決。
終院續指,曾蔭權就上述與黃之間的交易,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披露,以及其「嚴重性」這兩項爭議,成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交替案情的關鍵考慮。因此,上訴的重點在於原審法官有否正確地引導陪審團如何處理上述兩項元素。
終院指出,原審法官向陪審團解釋「明知故犯」元素時,提及可以理解為「有意」,而非意外、無意或疏忽,但終院認為上述指引不足,因為一個有意識地作出的不披露決定,雖然本身是錯誤的,但也不等同一個「明知故犯」地不披露的決定,亦不等於隱瞞。
在控方不涉貪污成分的交替案情中,「明知故犯」這個元素富有爭議性,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並未予以解釋,因此,陪審團裁定曾蔭權此項控罪成立,並不能被簡單理解為他們完全不接受曾蔭權在電台節目《政好星期天》中的說法。終院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不足,並非無關重要。
至於有關「嚴重性」的元素,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指,它必須是「嚴重而非瑣碎的」,而陪審團評估這一點時,應考慮曾蔭權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離其職責的程度,終院認為上述指引同樣屬不足。終院解釋,若然陪審團接納控方指案情帶有貪污成分的說法,曾蔭權隱瞞的動機順理成章便是貪污,而「嚴重性」元素則毋須多作解釋,但在本案中,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考慮嚴重性時,陪審團便必須考慮曾蔭權不作申報的動機、他有什麼必須披露、他不披露的後果,但原審法官並無就上述問題妥為分析。
終院因此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有關定罪及判刑撤銷。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因此終院認為重審本案並不符合公義要求,故不會作出任何重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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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最初面對共3項控罪,其中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早前已獲陪審團裁定無罪,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罪則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仍無法達成有效裁決,律政司早前亦表明暫無打算再次申請重審有關控罪。換言之,曾蔭權今次上訴得直,所有相關的刑事檢控可說是告一段落,曾蔭權終回復無罪之身。
涉及本終極上訴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曾蔭權於擔任行政長官兼行政會議主席期間,考慮是否向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來易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發出數碼廣播牌照等決定時,未有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深圳東海花園的大宅進行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