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串謀洗黑錢32.8億 秦錦釗等人脫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6/26 20:20

分享:

分享:

曾有「豪宅大王」之稱的被告秦錦釗,今被裁定走私及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他在法庭門外多謝法官裁決,並強調「香港始終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林欣樂攝)

曾有「豪宅大王」之稱、建萊集團前主席秦錦釗,涉嫌串謀5名人士走私銅板、電子產品等到內地,表面上則報稱該些貨物為廢紙,並另涉與其他人串謀洗黑錢32.8億港元。

秦與其中4名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審訊期間控方就1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決定不提證據起訴,法官今(26日)於區域法院裁定該項罪名不成立,另又指涉案12個銀行帳戶所調動的資金,或只與正當的金屬買賣生意有關,裁定秦及4名被告洗黑錢罪及走私罪均不成立。

涉案共有6名被告,分別為報稱無業的秦錦釗(60歲)、會計經理陳潔貞(53 歲)、無業女子林雅茵(44歲)、碼頭場地主管秦礎成(45 歲)、艙務經理侯宗慈(59 歲)及文員傅朝華(42歲)。

其中秦礎成去年已承認1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除陳潔貞外,其餘被告被控1項串謀走私罪,被指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間,走私一批電子產品、銅板、金屬框架等物品到內地。 秦錦釗、陳潔貞、林雅茵及傅朝華另被控1項串謀洗黑錢罪,涉案金額為32.8億港元。

法官譚思樂頒下書面裁決指,被告秦錦釗指控罪中的32.8億元,是建萊集團其下兩間公司的銀行户口的銷售收入,是用作正常營運的支出及購貨,與公司金屬買賣生意有關。

法官指,控方未能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秦與他人有協議干犯洗黑錢罪。而針對其他被告人的證據,法官認為更為薄弱,包括沒有證據顯示身為僱員的他們,知道銀行户口內資金往來模式,極有可能只是執行其職能的份內之事,因此裁定各人1項洗黑錢罪不成立。

法官於書面裁決中又指,經過案中案的審訊,裁定2012年1月海關上船檢取的艙單,並不是香港出口艙單,不被接納為庭上證物,以及7名內地證人的證言不可呈堂。控方在案中案審訊完結後,就1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決定不提證據起訴,因此本案的正審只牽涉洗黑錢罪。

控方案情指,香港海關與內地海關聯合偵查,識別到一個跨境走私及洗黑錢集團,該集團、即控罪提及的人士,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間,將電子產品、工業用金屬及冷藏食品載上內河商船,走私到內地。

而涉案其中1名被告秦礎成早前承認1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本定於今(26日)午判刑,而因為涉案其他被告均判以無罪,秦礎成的代表律師以案中證據一致為由,欲推翻其認罪答辯。法官押後至本周五處理,期間被告准以擔保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