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連儂牆貼警員個人資料或罰100萬? 貼香港加油會否違法?

社會 12:00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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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行動遍地開花,各區均有市民設連儂牆,有人在連儂牆貼上警員個人資料,引來警方帶隊撕紙;油塘、九龍灣及大埔的連儂牆附近,都先後發生衝突事件,兩批持不同政見的市民口角推撞。

究竟設置連儂牆、在牆上貼Memo紙、在牆上洩露警員個人資料是否違法?普通市民將連儂牆上的Memo紙撕下是否合法?警方又能否將Memo紙撕下?TOPick記者就此訪問大律師陸偉雄並查詢有關政府部門。

Q:設連儂牆/貼Memo紙是否違法?

A:陸偉雄指,於公共地方貼Memo紙,觸犯了《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陸又指,部門執法行動具一定彈性,不涉恐嚇和私隱的字句,一般都不會引來執法。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

(1)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 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 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2)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另外康文署指,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5條,除非獲得署長書面准許,並且符合署長所施加的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派發任何招貼、標語牌或告示,亦不得在遊樂場地內的任何樹木或植物上或任何建築物、障礙物、欄杆、座椅或任何其他豎設物或裝飾物的任何部分張貼任何招貼、標語牌或告示。違反有關規例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

Q:在牆上洩露警員個人資料是否違法?

A: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任何人如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另外,違反《私隱條例》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而在這情況下便會涉及警方的刑事調查,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向個別人士或機構提出檢控。《私隱條例》第64條便是其中一條刑事罪行條文。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至於有關刑事法例如何執行,則完全由執法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及證據等而決定。

《私隱條例》第64(1)條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

  • 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或
  • 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

《私隱條例》第64(2)條亦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

Q:普通市民將連儂牆上的Memo紙撕下有否觸犯法例?

A:陸偉雄指,Memo紙本身屬於貼紙者,如市民自行撕毀,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最高可處監禁10年。建議如想清除,應通知有關當局處理。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Q:警方是否有權將Memo紙撕下?

A:陸偉雄指,要視乎Memo紙上的內容,觸犯了什麼法例。如無觸犯《私隱條例》等,僅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應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執法;如Memo紙上的內容,涉及披露個人資料,則警方可執法。

食環署發言人回應TOPick指出,會留意各區張貼招貼的情況,如有關情況引起嚴重的環境衞生問題,署方會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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