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內與12歲女童性交 4青年認非法性交等10罪候判
發布時間: 2019/07/16 13:17
最後更新: 2019/07/17 17:35
12歲女童於2017年初結識4名年介19至24歲的男子後,於深夜應約與4人在大圍新翠商場平台喝酒,期間遭4人推進公廁內進行口交及性行為,女童事後更遭恐嚇不准報警,涉案4名青年今(16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10項控罪,還押至7月30日判刑。
涉案4名被告莫子軒(21歲;運輸工)、陳浩賢(21歲;學生)、林永聰(25歲;接待員) 及鄭栢杰(26歲;廚師),4人各被控1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陳、鄭各被控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林則被控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莫另被控1項刑事恐嚇罪,鄭則另被控1項非禮罪,4名被告承認全部10項控罪。
案情指,就讀中一的事主結識4名被告後,與莫成為情侶,2017年1月26日晚上,事主應約到大圍新翠商場平台,與4名被告喝酒聊天。直至凌晨2時,其中3名被告叫事主一同去洗手間,當到達商場公廁時,鄭尾隨事主進入女廁,非禮事主的胸部及臀部,鄭其後將事主從女廁拖出,並推進男廁內。
4名被告於男廁內先後要求事主為他們口交,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事主發生性行為,其中莫更在事主為林口交的同時,與事主發生性行為。完事後,陳為事主抹去腿上的精液,並著事主穿回褲子,隨後與事主前往便利店買飲品,兩人返回商場平台後,鄭提醒事主勿將事主告知他人,陳其後陪同事主乘的士回家。
同日下午,陳相約事主外出,聲稱要補償事主,陳帶事主吃午飯後,便帶事主去購買避孕丸,而事主亦有服用。當晚莫又相約事主於大圍一間酒吧見面,事主到達後,莫將事主帶到後巷,警告事主切勿報警,否則若他們被還押的話,事主可能會死於交通意外,或被綁架及被男困在叢林中被饑餓數天,事主感到害怕。
事主最終將事主向社工透露,並在社工游說下報警,4名被告先後被捕。莫於警誡下聲稱當他進入公廁時,看到事主為林口交,他非禮事主的胸部一下,而事主並無表示不願意,事主更在為林口交期間,脫下莫的褲子,莫逐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他於事後與事主拍拖約兩個月,他其後得知事主約12至13歲。
鄭於警誡下則聲稱,莫介紹事主予他認識,並稱事主是他的女友,以及事主是一名妓女,而在公廁內,是林和莫提議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他因此照做,而事主亦沒有反抗。
辯方今求情時指,莫對事件感到後悔,事主當時雖然未足13歲,但亦已12歲9個月大,辯方留意到事主在這個年紀,半夜三更在沒有家長陪同下外出,法官聞言即指辯方沒有權評論此事。
林的代表律師則指今次是一次性的事件,林一時衝動而犯案,法官質疑這是一宗近乎強姦的案件,難以想像一名女童願意在公廁內與4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律師即指案中沒有證據指事主反抗,法官回應指所以這只是近乎強姦。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判刑,期間為莫、陳兩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