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涉騙買健身服務續訊 事主承認曾要求「金鐘國」體格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7/23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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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黃展澤。(經濟日報記者攝)

旺角健身中心Go Goal Studios旗下4名職員,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威迫兩名青年共花近2萬元購買健身服務,案件今(23日)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盤問時,周姓事主坦言職員B曾問及他想要什麼「體格」,周回答「金鐘國」,但表示他們從來沒有推銷任何健身課程便將金額填上協議書。辯方質疑事主當日記憶,不知自己於合約書上簽署及相信職員可從提款卡中轉走戶口存款之說法。

4名被告依次為黃展澤(20歲)、區存信(24歲)、譚嘉希(21歲)和張梓健(22歲)。其中黃、譚、張報稱任銷售員,區報稱任健身教練。

現為資訊科技程式員、時任專業教育學院學生的其中一名事主周俊宏(22歲)續作供時指,2018年3月25日、29日及4月9日分別重臨健身中心要求如職員承諾般退款,惟職員只願意退還500元會費或要求他參加6堂價值3,000元健身課程,並於同年4月9日下午往旺角警署報案。

辯方盤問時指出,涉事職員曾向事主介紹及推銷健身課程,但周多次堅決否認,及後坦言職員B曾問及自己想要什麼「體格」,周回答「金鐘國」,但表示他們從來沒有推銷任何健身課程便將金額填上協議書。

辯方其後多次質疑事主沒有記清楚事發當日之事實,指事主於2018年4月23日替海關錄影會面時,稱自己填上資料及簽署時,「無印象」第三部分已填上金額3,000元及6堂課程之字眼,惟事主於開審前15天更改口供指「確實無填過」,事主同意說法。

辯方續質疑事主理應發現自己所簽署的文件為合約,而非普通問卷,因「顧客協議書」及「付款細則」等字眼多次以正常字型出現於文件中。周表示雖曾看見有關字眼,但沒有細心閱讀,只想盡快離開。

辯方指事主案發時為21歲科技學系學生,並自2010年起擁有該兒童儲蓄戶口提款卡,理應明白第三方若無持卡人密碼,根本無法提取現金,懷疑事主只因自己希望參與健身計畫而提款,而非因相信職員所言,周澄清當時確實誤信職員;案件明續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