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囚人士5年內不得參選 黃浩銘申覆核指違憲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7/25 13:00

分享:

分享:

因佔中案正在獄中服刑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右)日前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條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不得參選,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被選舉權。(資料圖片)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年4月就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兩罪成,被判囚8個月,黃仍在獄中服刑,日前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條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不得參選,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被選舉權。

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出,黃早前因佔中一案被判囚8個月,並預計將於今年10月3日出獄,而由於他被判囚超過3個月,根據《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的相關條文,他將於今年11月24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中,喪失被提名參選的資格,並且不得參選由本年4月9日起計,5年之內的所有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

黃於入稟狀中質疑,有關條文是不合比例地限制黃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所保障的被選舉權,而相關限制亦無任何合理目的,並沒有在社會利益和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中取得平衡。

入稟狀續指,相關條例的諮詢文件中提到,有關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確保立法會正常運作及維持公眾對選舉過程的信心,而雖然區議員及鄉郊代表的憲法角色與立法會議員不同,但他們亦在公共行政中擔當重要角色,因此上述限制亦應適用於區議會及鄉村代表選舉。

惟黃引述案例指,有關條文不應假設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是不適合在未來5年出任公職,而條文更會減少賢能的選擇。黃又認為維持公眾信心的目的,不應施加在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之上,它們應享有比立法會選舉寬鬆的限制。

另一方面,「一刀切」取消資格,亦會剝削選民自行判斷參選人是否合適人選的機會,限制選民的表達自由及削弱公眾信心,加上有關限制是未有考慮到該人士所犯的罪行性質,只將界線定於判囚逾3個月,門檻太低,禁選年期長達5年亦屬不合比例,因為選舉每4年一次,5年禁選期意味著有關人士將不能參選連續兩屆選舉。黃因此要求法庭裁定,上述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