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5人上訴定罪敗訴減刑到15至18個月 2人得直獲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7/26 11:07

最後更新: 2019/07/2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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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期間遭7名警員毆打案,7名被判囚兩年的警員早前先後獲准保釋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於2018年11月審結至今約8個月後,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其中兩名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上訴得直,餘下5名警員則分別獲酌量減刑至判囚15至18個月。劉興沛獲釋後於庭外與家人擁抱。

案發於2014年10月15日,曾健超於佔領中環行動期間,在金鐘龍和道遭7名警員帶到暗角毆打,事隔約1年後,涉案7名警員終被落案起訴,案件獲排期至2016年6月在區域法院開審。律政司曾於2016年初代表警務處入稟,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無綫電視及《蘋果日報》等5間傳媒機構,提供由曾健超淋潑液體直至被毆的未經剪輯母片,但有關申請遭法庭駁回。

案件其後於2016年6月1日開審,雙方首先就涉案新聞片段的呈堂性進行「案中案」聆訊,7警一方質疑控方無法證明片段出處及未經干擾,惟後來主審法官杜大衛亦接納將有關片段作為呈堂證供。經過逾半年審訊,法官於2017年情人節當日裁定7人罪名成立,7人隨即被還押,並於其後分別被判囚2年。

7名警員分別服刑136至178天後,先後申請保釋候上訴,7人均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並於2017年6月獲上訴庭受理。上訴庭於2018年11月審理有關上訴, 當時上訴一方質疑,原審時控方將無綫新聞片段呈堂,但卻未有傳召拍攝該片段的攝影師出庭作供,原審法官不但錯誤地接納這未經認證的片段呈堂,更以此作為標準,用以比對其他片段,做法欠穩妥。上訴一方又指片段中有「消失的49秒」,負責押送曾健超的警員或於期間已換人。

上訴一方並質疑原審法官認錯人,因為法官依賴片段中警員的衣著認人,但其實當時現場有大量衣著相似的警員在執勤,原審法官又可能因為7名上訴人同屬一小隊,而認為同隊的7人就是犯案的7名警員,但事實上同一小隊的成員未必需要一同行動。

涉案7名警員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7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陳少丹另被裁定1項普通襲擊罪成,7人均被判囚2年。

有市民到場聲援。(程志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