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兩警不被認出獲判得直 上訴庭斥涉案警員動搖法治對警隊聲譽造成恥辱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7/26 13:38

最後更新: 2019/07/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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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期間遭7名警員毆打案,7名被判囚兩年的警員早前先後獲准保釋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6日)頒下判詞,裁定其中兩名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因未有被任何證人認出而脫罪,而其餘5名警員則獲酌量減刑至判囚15至18個月。上訴庭指,案件不單對香港警隊在公眾眼中的聲譽造成恥辱,更破壞香港在國際社會中的名聲,涉案警員行動不僅動搖市民對香港警隊的信念,更動搖了法治。

上訴庭於判詞中首先分析涉案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的真確性及呈堂性,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了正確的標準去判斷無綫新聞片段的真確性,即表面真確(prima facie),而若片段真確,即與案相關。

上訴庭指出,案中事主曾健超出庭作供,期間不但能清楚認出自己,更能描述事發當晚的事件先後次序,並且與片段所攝的次序脗合,這對於證明片段不經刪改非常重要,單憑曾健超的證供,已足以證明片段的真確性,而除了曾健超的證供,控方更傳召了相關新聞機構的職員作供,兩者加起來,已是「比足夠更足夠」(more than sufficient)。當法官裁定無綫新聞片段屬真確後,以此作為比對其他片段的標準,做法並無不妥,上訴庭因此認為原審法官接納片段為呈堂證供的做法正確。

至於7警於上訴期間質疑原審法官認錯人,上訴庭分析指法官辨認其中5名警員的身分時並無出錯,但對於另外兩名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上訴庭指兩人的情況與其他5名上訴人不同,因為沒有證人能透過呈堂的片段或照片認出兩人,其中劉興沛更本來並非隸屬於涉案警員的小隊,他當晩只是負責拍攝,而黃偉豪雖然與另外5名警員同隊,但單憑這一點便斷定他案發時必然身處附近及加入圍毆曾健超,這結論並不穩妥。

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雖非常小心地就上訴人的容貌作比對,但基於沒有其他證人能認出兩人,單憑法官的判斷,並不能作為第一手證據。上訴庭因此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人有參與犯案,故裁定兩人就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皆撤銷。

至於判刑方面,上訴庭指毋庸置疑判刑應阻嚇警務人員觸犯賦予他們權力的法例,毆打曾健超一事不單對香港警隊在公眾眼中的聲譽造成恥辱,更破壞香港在國際社會中的名聲,尤其曾健超當時已被制伏,警員對於一個毫無防衛能力的人拳打腳踢,上司更負責「睇水」並縱容下屬犯法,涉案警員行動不僅動搖市民對香港警隊的信念,更動搖了法治。

上訴庭續指,對於從未面對過如此大規模的公民抗命的這一代警務人員來說,這是一個很艱巨的考驗,他們亦無可避免被捲入其中,但無論他們承受多巨大的壓力、面對多少侮辱和挑釁,亦不能成為他們毆打曾健超的籍口。上訴庭認為,判以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原審法官以判囚30個月為量刑起點或屬過重。上訴庭考慮到上訴人多年來服務社會,亦會失去事業及長俸等損失,決定予以減刑,5名警員分別獲減刑至判囚15至18個月。

涉案7名警員為總督察黃祖成(52歲)、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警長白榮斌(45歲)、警員劉興沛(41歲)、陳少丹(35歲)、關嘉豪(35歲)及黃偉豪(40歲)。7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陳少丹另被裁定1項普通襲擊罪成,7人均被判囚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