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被捕女示威者投訴被脫光衣服搜身 警︰一般而言搜身有嚴格指引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8/23 17:26

最後更新: 2019/08/2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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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捕示威者投訴,指被女警脫光衣服搜身,感到被辱。(車耀開攝)

對於一名在反修例示威中被捕的女子投訴,指其曾在警署被女警涉嫌越權、迫她脫光衣服搜身,而且以筆觸碰她的腿間。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傅逸婷今日(23日)在記者會上指,警方十分尊重女性權益,一般而言,若有必要搜身,警方會按照嚴格的指引去做,而搜身的目的,是要查看身體上有沒有任何傷害到人的武器或工具。至於搜身的程度,需視乎其所犯的罪行以及被捕時有無使用武力。

她又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會安排補搜身人士到一個有私隱的環境才進行搜身,但因為各個警署的設計問題,不可一概而論,但強調被搜身的人士會被尊重。另外,她又指,搜身前會向他們講解搜身的原因,然後簽下同意書,惟情況緊急,如警員懷疑被捕人士身上藏有物品,會有傷害其他人或自己的意圖時,便會作出即時脫衣搜身,而這情況下就不一定要簽上同意書才可搜身。

傅逸婷又指,明白搜身會令當事人感覺不良好或尷尬,但希望市民明白警察搜身是有必要及有考慮,一直以來警方有嚴格的指引去進行任何涉及身體接觸的搜查,而若果搜查時需要脫去搜查人士的內衣、內褲的話,只能有同一性別的人員在場。

她坦言,對於有關個案,警方暫時沒有相關資料,警方密切關注事件並會嚴肅跟進,如果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有任何不合理的情況,可向警察投訴課作出投訴以釐清事件,讓警方可以嚴正調查,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至於被捕人是否需要簽同意書,警方才可以搜身,傅逸婷指,警員會講解搜身原因及過程,情況許可下,被捕人會簽署同意書,若當刻沒簽而警方又需要搜身,被捕人就未必會簽署到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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