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中信大廈外放催淚彈 民陣岑子杰等申覆核指做法違憲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9/12 19:50

最後更新: 2019/09/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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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中信大廈外放催淚彈,民陣岑子杰等申覆核指做法違憲。(資料圖片)

民陣於6.12在中信大廈外舉行反修例集會,期間警方涉於不反對通知書仍然生效時,向集會人士施放催淚彈,進行驅散行動,以致中信大廈外險釀人踩人事件。民陣召集人岑子杰今聯同1名集會人士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警方依賴的《公安條例》相關條文亦屬違憲。

申請人岑子杰及楊國明(譯音);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入稟狀中指,岑於2019年6月11日獲警方就翌日舉行的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有關通知書的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晚上11時45分,民陣原擬於立法會大樓外舉行集會,後來應警方要求將集會改至中信大廈外。

入稟狀續指,當日集會一直和平,直至約下午3時,有示威者於集會場地附近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該批示威者,期間集會現場仍然保持和平。

當警方在添美道及龍匯道交界驅散該批示威者後,突然在未有任何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從龍匯道兩側施放催淚彈,以驅散在中信大廈外的集會人士,當時警方未有給予集會人士足夠的時間離開,亦沒有預留路線供集會人士離開。而當時中信大廈成為集會人士唯一的逃生出口,但當時僅一道門打開,因此集會人士被困在圍封的空間。

申請人質疑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所保障的生存權利和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對待的權利,因為當日申請人所舉行的集會一直和平,亦與立法會附近的衝突完全無關,即使警方懷疑有示威者混入集會人士之中,亦毋須使用催淚彈,而警方於使用催淚彈前,亦必須作預先警告,通知集會主辦人需縮短集會,給予充足時間讓集會人士離開,並提供清晰的離場路線,否則警方在此情況下使用武力則屬違憲。申請人又指警方當日向人群發射催淚彈,令人群陷入混亂,加上當時集會人士根本沒有離場路線,險釀人踩人事件。

申請人另質疑警方做法違反《公安條例》對使用武力的限制,因為當時集會中根本沒有暴力行為,警方其後通知主辦單位指撤回不反對通知書,並對有關集會發出禁止集會的通知,而警方於通知中解釋,因為當日在政府總部一帶發生一連串暴力及違法活動,警方已於同日將有關集會定性為暴動,故因此進行驅散,但有關通知是在驅散行動之後才發出,此舉形同以追溯方式將本來合法的集會刑事化,申請人因此要求法庭頒令有關禁止集會的通知屬無效。申請人又指警方用以合理化使用催淚彈決定的《公安條例》,當中對集會遊行的規管是違反了《基本法》等對香港市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