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上訴庭指明顯是取酬駁回上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9/13 15:02

分享:

分享:

24名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不服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24名Uber司機涉非法載客取酬,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各被判罰款,24名司機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質疑控方未能建立司機與乘客之間的合約關係。上訴庭今(13日)頒下判詞,指毋庸置疑司機是為取酬而非基於友好或社交目的而載客,即使其酬勞並非直接由乘客得來,亦不影響定罪,因此駁回有關上訴。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上訴人一方早前陳詞時提及Uber是「新酒」,不能放進早於Uber面世前訂立的《道路交通條例》52 (3)條(下稱《條例》)這個「舊瓶」,因此《條例》對車輛載客取酬的限制不適用於Uber,但法官並不同意上述說法。

法官指出Uber與以往的「白牌車」的分別是,當中加入了Uber作為一個中間人,以協助及安排司機接載乘客,以及利用新的付款方式,使乘客毋須直接向司機付款,但無論如何,上述兩項分別均並非本案的控罪元素。

再者,法官認為即使是70年代的「白牌車」司機,亦不可能單靠找個中間人,和與中間人分享酬勞,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事實上《條例》絕對可輕易涵蓋這種情況,因為法例從沒有要求當局引用《條例》時,需證明司機如何接觸乘客及收費,科技的改變並不影響《條例》背後的政策。法官認為正確詮釋《條例》的話,《條例》根本沒有違反《基本法》,即使有人認為政策應與時並進,這些修改亦應留待立法機關處理。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