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以家庭名義申公屋被拒申覆核 單身輪候多12年質疑對同志不公
發布時間: 2019/09/26 15:14
30歲男同性戀者早前於加拿大與同性伴侶結婚後,在港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卻遭房屋署以兩人關係不符合夫妻定義為由拒絕,男同性戀者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26日)於高等法院開審。申請人指以單身名義輪候公屋,需時較家庭長達12年,批評署方做法使同性戀者受不公平待遇。
申請人Infinger Nick;答辯人香港房屋署。申請人一方今於庭上陳詞指,房屋署拒絕承認同性戀者的婚姻,及容許他們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是不合法而且歧視同性戀者,使同性戀者無法於公屋內同居、需面對更多輪候時間,以及伴侶無法繼承公屋。
申請人指出,公屋短缺並非署方拒讓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輪候公屋的理由,而且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家庭名義輪候公屋的政策之外,亦與維護傳統家庭及婚姻觀念沒有直接關係,申請人並質疑若容許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到底會讓一般家庭的輪候時間增加多少?
申請人一方又指,根據現有數據,單身人士輪候公屋時間長達17年,但家庭輪候時間僅5年,兩者有12年的差別,申請人就需於12年間於私人市場租住房屋,反映申請人不但需輪候較長時間,更需支付額外金錢解決住屋需求。
房屋署一方則回應指,公屋房屋是本港極之重要的資源,即使是一般家庭輪候者仍需面對公屋資源短缺的問題,因此署方在分配公屋資源上需極其小心,而公屋分配的政策亦是一個社會經濟議題,是由行政長官批准。署方續指,同性戀者現時並非不能申請公屋,因此涉案的家庭政策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沒有受到挑戰,申請人只是質疑家庭政策中,針對配偶關係的條文。
法官一度質疑,同性戀者即使輪候17年獲發公屋單位,但他仍然只可獨居,而不能與伴侶同住,似乎現時並無其他替代方案可協助同性戀者。署方回應表示認同現有政策是無法協助同性伴侶同住,但他們輪候公屋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削。案件下午續審。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