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就未成年被捕者申保護令 警方強調非要懲罰兒童及家人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9/27 20:05

最後更新: 2019/09/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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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指,為未成年被捕人申請保護令並非要懲罰本人或其家人,而是純粹為其福祉、福利。(林宇翔攝)

警方8月29日於深水埗拘捕3名未成年人士,並向法庭申請保護令,當時裁判官頒令3人須暫住兒童院,以等候社署福利官報告。 裁判官今日(27日)認為現階段毋須向3人頒佈保護令,3人即時獲釋。 警方今日下午於例行記者會中,被問到是否藉此限制被捕人的自由,警方回應指申請保護令並非要懲罰本人或其家人,而是純粹為其福祉、福利。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當警方發現被捕人士年紀輕,而又需要受到照顧,例如被襲擊、虐待或忽略照顧,又或者不受控制而令本人或他人受到傷害,就會申請保護令。警方不是首次使用這項做法,以往見到夜青等被警方拘捕或截獲時,亦會申請保護令。

他強調,警方並非以申請保護令懲罰被捕者本人或家人,純粹為其福祉、福利,由法庭決定其是否需要羈留在收容所中,如法庭認為不需要,則交回父母照顧他。

此外,其中一名15歲被捕少女的代表律師提及,警方早前已澄清女生被捕時僅持有醫護用口罩及細電筒,而非案件上一次提訊控方所講的鐳射槍及呼吸器。 有記者就此詢問警方是否濫捕,李桂華指手上沒有當時案情,故未能即時回答問題。

記者:徐紹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