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站示威被控沒遵從告示脫罪 港鐵上訴得直發還判刑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0/23 17:14

最後更新: 2019/10/23 17:51

分享:

分享:

港鐵站示威被控沒遵從告示脫罪,港鐵上訴得直發還判刑。(資料圖片)

工黨主席郭永健於2016年帶同成員到九龍塘港鐵站示威,抗議港鐵加價,郭其後被港鐵票控違反《港鐵附例》。郭於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告示」罪名不成立,港鐵一方不服早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3日)頒下書面判決,裁定港鐵上訴得直,法官頒令被告罪成,發還裁判官進行判刑。

法官於判詞中指,《港鐵附例》立法原意是為保障乘客使用港鐵時,獲提供安全及方便環境,本案爭議點是港鐵訂定的限制,於履行法定責任及社會相關利益時,是否合理或有必要性。

法官指本案被告郭永健於九龍塘港鐵站收費區派發傳單及使用大聲公,被港鐵職員根據《港鐵附例》要求離開該站,郭一方指有言論及表達自由,認為港鐵要求並不合理,並指港鐵亦一直採取零容忍政策。

法官認為須就客觀情況考慮有關告示是否公平和合理,法官指事發於九龍塘港鐵站,是其中一個最繁忙車站,為往觀塘線轉車站。法官指雖然事發為周日,乘客量比工作日少,但亦不能低估乘客數量,郭及其團隊的行為及使用大聲公,可合理地被視為有潛在風險。

郭一方認為事發時港鐵職員要求郭離開車站,等同要完全停止有關示威活動,做法並不合理。法官則認為,考慮到事發位置、活動規模及所涉人數,認為當時港鐵職員要求並非不合理。

法官續指,鐵路服務系統特殊,運載乘客量比雙層巴士多,一列車受阻礙,整個系統便會受影響。法官認為郭只被禁止於港鐵站內示威,但可於其他地方行使示威權利,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官認為有關告示於此情況下屬合理,故裁定港鐵上訴得直,推翻裁判官裁定無罪之裁決,並發還由裁判官作出判刑。

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