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覆核續審 陳文敏指和理非蒙面以享表達自由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0/3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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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今(31日)於《禁蒙面法》覆核前見記者。(陳國峰攝)

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先後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31日)午續審。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質疑逾百年前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已不合時宜,並引用國泰航空對出席示威活動的僱員秋後算賬一事,說明和平非暴力的示威者亦有必要在公眾活動中蒙面,以享有免於恐懼表達的自由。

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今午接力陳詞時質疑,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本來就必然有削弱基本人權的效果,因此政府必須在緊急的特殊情況下才可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而且要符合一定程序。陳指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原意是為了讓政府保留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制衡的權力,但在1997年後,只有不與《基本法》牴觸的法例才得以保留,逾一世紀前訂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已不合時宜。陳同意緊急權力有其必要性,但當局應制訂符合《基本法》的緊急法。

陳又指出,無可否認近期在公眾活動中的確有暴力示威者,但當中亦不乏和平非暴力的示威者想在表達意見,《禁蒙面法》卻容許警方在毋須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隨時截查任何戴有面罩的人,「為什麼要將人置於如此境地?」陳續指,政府一方指出近期有很多公眾活動開始時都是和平的,卻以暴力作結,但根據數據,自6月9日起,以暴力作結的公眾活動僅佔不足3成。對於政府一方以被捕人數眾多為由指需要立法,陳則反駁指,政府含糊其詞,未有說明他們因何被捕,即使有大量年輕示威者被捕,亦可能只是因為警方針對年輕示威者,當中更未有指明被捕人士均有配戴面罩,因此被捕人數與立法的需要性並無因果關係。

陳又解釋,現有的《禁蒙面法》只有兩個犯罪元素,即任何人出現在公眾活動而蒙住面部,疑犯甚至毋須顯示出他有意圖隱瞞身份,警方亦毋須證明對方有干犯任何罪行的嫌疑,可見《禁蒙面法》只是一個預防性的法例。

陳又批評現有的《禁蒙面法》覆蓋範圍過廣,甚至令和平示威者都墮入法網。陳舉例指若有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掉石頭,而身處金鐘太古廣場或灣仔的和平示威者,都會被視為身處暴力非法集結之中,這絕對是對集會及表達自由的侵犯。陳又舉例指,在有關性取向平權的遊行中,若有同性戀者欲參與以示支持,但又不想其性取向曝光的話,就需要蒙面,若然不准他們蒙面,其實是在侵犯其表達自由。

陳又引用國泰航空的例子指出,現時的確有僱主會對參與公眾活動的僱員秋後算賬,若然僱員被發現出席活動,或會被解僱,變相他們是被禁止現身表達意見,當然有人會認為他們仍可出席活動,但在免於恐懼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亦是基本權利。

陳又談及示威者遭「起底」的風險,指出法庭日前都應警方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以免警員遭「起底」,事實上和平示威者亦應享有與警員同樣的保障,而現有科技已令「起底」變得非常容易,因此示威者蒙面實在有其必要性,警方要求示威者脫下面罩其實已構成侵犯人身自由。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