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生涉藏鐳射筆候裁決 官指若鐳射筆可傷人或須改控罪

社會 14:43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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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9.21大批市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表達訴求,15歲男生於屯門站附近涉藏有鐳射筆及改裝長傘等被捕,早前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今(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非法用途應包括傷人,而被告管有的鐳射筆可用作傷人用途。辯方指條例所指的非法用途應僅限於爆竊,否則控方應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而鐳射筆在現實中亦難以傷人。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1月7日作裁決,被告期間須還押。

15歲男生被控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巴士站,管有1支發射綠色強光的鐳射筆;及於同時同地,管有1把改裝雨傘及1支改裝行山杖。

控方今作結案陳詞時,引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法例,指「非法用途」應包括爆竊、傷人及束縛他人3種,而從被告身上所檢取的鐳射筆可用作傷人用途。控方又指,被告曾對警員辯解指雨傘及行山杖損壞,但控方強調,是否畜意改裝並非唯一罪行原素,亦包括該物品是否適用作傷人,以及被告是否有傷人意圖。

辯方陳詞時引用案例,指法例中的「非法用途」應局限於爆竊,而若該工具屬於傷人用途,則應控管有以攻擊性武器。辯方又指,鐳射筆難以在現實中達至傷人效果,專家證人亦同意鐳射筆需要固定,並直接射入瞳孔才可能造成傷害,而被告作為普通市民亦無法分辯1支鐳射筆能否傷人。

辯方又指,被告被控管有改裝後可用作傷人的物品,但被告僅管有損壞的雨傘及行山杖,而傘蓬降下及露出支幹並無助增加雨傘的攻擊力,欠缺手柄的行山杖甚至比正常行山杖的的攻擊力更低。辯方又提到,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擁有該雨傘用作傷人用途。

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1月7日裁決。裁判官提到若法庭接納鐳射筆為可作傷人用途,或會要求控方修改控罪,由現時所控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同樣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被告續還押。

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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