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由誰支付?5件離婚前必須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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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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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是離婚時必須處理的事情之一。

歐洲離婚率一向高企。在2018年,丹麥錄得15,000宗離婚,幾乎等於該一年半的新婚數目。有見及此,丹麥政府近日實施新的離婚法,由過去的網上登記,改為雙方需共度三個月的「過渡期」。而育有未滿十八歲子女的夫妻,則必須完成一堂30分鐘的過渡期諮詢課程,以協助欲離婚的伴侶有效地溝通。

反觀香港,離婚手續更為繁複。 若共同申請離婚,雙方須向法庭證明在申請前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未被撤回。如果申請人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便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已分居一年(需要雙方同意)或兩年,或受到不合理對待、遺棄行為最少一年,或配偶曾與人通姦。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香港在2018年共有50,000對新人結婚,而同年離婚個案則有20,321宗,離婚率高達41.2%,數字雖與過去五年相約,但比1996年卻高出五倍有多。

離婚前要知道的五件事:

共識

  • 離婚訴訟法律費用龐大。若果在離婚前能雙方能就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撫養及探視權等達成共識,除了減省對簿公堂的開支,更可避免訴訟帶來的精神折磨。夫婦亦可選擇家庭調解,由專業的調解員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作出溝通和協商。

財產分配

  • 一般來說,法庭會以50/50的原則作起點分配資產。但如果婚姻太短暫,加上沒有子女,法庭傾向不會依從平均分配原則,反而會考慮雙方之需要作合理分配。在一般情況下,法庭都會考慮一筆過付款,以協助雙方重新過生活。如夫妻兩人曾簽訂婚前協議書,法庭亦可能會把它納入考慮因素之一。

贍養費

  • 法律並無男女之分。若妻子有充足的經濟資源,丈夫亦可向妻子索取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如贍養費以「徹底分清」(一筆過)形式支付,好處是支付方的負擔隨即終止,對方日後也不能要求調整贍養費。反之,其中一方在經濟上有任何重大的改變下,該贍養費即有可能被更改。

子女撫養權

  • 離婚後子女跟哪一方居住、上哪間學校、甚至報讀興趣班,通通都要考慮清楚。事實上,如果家庭中有18歲以下的子女,申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中,列明如何處理子女的管養權及探視權。

權利喪失

  • 離婚後雙方會失去某些由婚姻法例賦予的權利,例如稅務優惠、遺產繼承及入境條件。因此,雙方在離婚前或後必須為稅務、個人遺產等問題作詳細考慮。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

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離婚前,五件必須知道的事」

撰文 : 古明慧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