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燒國旗13女童認侮辱國旗罪 官明言考慮阻嚇性刑罰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1/22 19:30

最後更新: 2019/11/23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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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13歲女童於9.21屯門示威騷動當天,在屯門大會堂外涉焚燒國旗,被控1項侮辱國旗罪,案件今(2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再訊,女童承認控罪,裁判官指身為中國人,焚燒國旗是對自己民族不尊重,提點被告應多讀中史,官認為本案判刑需要有足夠阻嚇性,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先索取感化報告,被告准保釋候判。

女童原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與另外兩名不知名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或踐踏方式侮辱國旗。控方今修改控罪,刪去當中「踐踏」二字。案情指,案發日下午近4時,康文署職員發現有人將大會堂外的國旗扯下,包括被告在內的3人走近地上的國旗,以打火機點火焚燒國旗,並逃離現場。警員到場後在附近認出被告及開始跟蹤,至深井另一名警員將她與母親截停,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燒國旗,知道非常錯誤。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強調,被告犯案時沒有利用助燃劑,無人受傷,火種快速熄滅;被告明顯沒有預謀,即使火機也是當場借來的,被告情緒高漲下才作出錯誤決定。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知錯,指自己當天受在場人士影響,因為無知及衝動選擇加入,現在明白行為影響其他人對國旗的感受,又指犯案後令父母傷心及受到騷擾,包括遭人起底,被威脅接放學,父母電話亦收到死亡恐嚇等,因而自覺慚愧。

裁判官水佳麗批評犯案行為侮辱自己國家,提點被告應多讀中國歷史,了解「民族多年進程」,而侮辱國旗的行為時有發生,此行為非但在香港,在其他國家亦不能接受,應判以阻嚇性刑罰,否則犯案者會誤以為小事。

郭則指,上訴庭將會處理有關1名青年焚燒國旗案的判刑覆核,該案結果能對社會發出有效訊息阻嚇犯案行為,反之,若法庭利用一宗13歲學生的案件以儆效尤,效果存疑。

裁判官考慮到,近日市民經常噓國歌,認為本案判刑需要有足夠阻嚇性。裁判官又指,近日社會環境極端,燒國旗的行為沒有任何幫助,並指香港回歸22年,身為中國人,姑勿論對中國有沒有感情,起碼要尊重國旗,焚燒國旗是對自己民族及國家的侮辱,「對祖國可以無感情,但不至於無端端侮辱佢,唔知為乜,你參加遊行,支旗點解得罪你,人燒你又燒,有咩意義?」

裁判官期望被告並非因為怕滋擾才不再犯案,指無論對中國政府有何看法,尊重國旗是出於自尊及對民族的尊重,又直言曾考慮過拘押被告,惟看過犯案時的錄影片段,發覺被告並非她想像中的狂妄之徒,否則會毫不客氣判監。裁判官押後判刑,並先索取感化報告。

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