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案發前投考警員獲取錄 第三被告稱為「搵快錢」搬入案發單位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1/2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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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高等法院續審。(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荃灣工廈單位石棺藏屍案,涉案3名被告被控謀殺罪,案件今(27日)於高等法院續審。第3被告自辯時指,案發前1年曾投考警員及獲取錄,惟因與港鐵已簽約,故選擇任職港鐵站務主任而放棄警員工作。第3被告指於案發前1年在蘭桂芳認識另外兩名被告,其後首被告帶他到財務公司借款聲稱可「賺快錢」,首被告其後游說他到案發單位住,指他若要「出人頭地」,便要勇敢,不要經常與母親一起,第3被告指當時為了「搵快錢」而搬到案發單位居住。
 
3名被告分別為曾祥欣(30歲、阿T),劉錫豪(24歲,阿豪),張善恒(27歲,阿K),3人均報稱無業,同被控1項謀殺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6年3月4日,在香港謀殺張萬里(28歲,阿J)。
 
現年27歲的第3被告自辯指為家中獨子,自少父母離異,與任職助護的母親相依為命。第3被告指於中五會考後成績強差人意,曾於不同服裝店任職售貨員,其後於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修讀管理及心理高級文憑課程。及至2015年初,第3被告投考警員,同年6年獲取錄,惟當時因已申請港鐵站務主任一職及簽約,遂放棄警員工作。
 
及至2015年萬聖節,第3被告指於蘭桂芳一派對上認識另外兩名被告,同年11月3日,他獲邀到案發單位耍樂及參觀。第3被告供稱,當時他曾與另外兩名被告就工作吐苦水,對方曾問及是否有興趣「搵快錢」,並強調不犯法。
 
第3被告指翌日便到韓國遊玩,期間其餘兩名被告曾透過Whatsapp聯絡他,首被告提及有工作給他做,著他回港後聯絡首被告。第3被告供稱同月11日返港後,翌日早上遂到案發單位,首被告稱認識大眾財務員工,借款不用還,第3被告指當時次被告亦慫恿他,並指自己亦試過很多次。
 
第3被告指當日隨兩名被告到大眾借款7萬,最初並不成功。第3被告稱最初對首被告說法半信半疑,後來當他聽到首被告致電要求對方就借款事宜提供協助,第3被告供稱約半小時後折返大眾後便成功借款,事後獲分1萬多元,其餘給予首被告替他投資及給予財務公司職員,第3被告稱當時覺得「真係有料到」。
 
同月14日,第3被告稱到邦民財務公司借款6萬元後,首被告與他一同返回住所,並著他不要經常「跟住媽咪」,「要出人頭地的話搬出來住,勇敢啲」。第3被告遂執拾物品後,與首被告到案發單位,並於該次借款獲分1萬元。

搬到案發單位居住後,第3被告指曾與兩名被告及特赦證人小草何菱瑜到澳門,當時首被告稱要開會,但第3被告指最終並沒有這件事發生。及至旅程最後一晚,第3被告指首被告稱「手下死咗,阿Bean亦唔見咗」,著次被告先返港。第3被告稱其後看見首被告於總統套房的1間大房間內進行視像會議,第3被告供稱當時不知道是真是假,但覺得「佢哋有啲勢力及背景」。聆訊明續。

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