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涉欄杆反修例海報 警員承認未就被告招認作紀錄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2/30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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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劉奕鵬。(經濟日報記者攝)

1對年青男女涉於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被票控在政府土地張貼海報,兩人否認控罪,案件今(30日)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警員於辯方盤問下稱,兩名被告招認曾張貼海報,女被告當時手持膠紙,但他遺忘了寫於證人口供,亦沒有檢取膠紙作證物。辯方又在庭上播放案發當日的兩段現場片段,指出案發當日男被告曾被搜查背包,但警員亦沒有作出紀錄。裁判官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案件將於2020年1月14日續審。

兩名被告何志程及郭曉楠(俱24歲)否認控罪,警員劉奕鵬續作供指,辯方盤問時指,劉今早作供時,就兩名被告貼海報的情況有多種說法,問及劉當時是否目擊張貼的過程。劉回應指,當時時間很短,又指兩人有作出招認,而女被告被截查時手持膠紙。辯方隨即問及劉為何沒有就招認作紀錄,又質疑劉所說的純屬虛構。劉否認虛構說法,稱一時遺漏。

辯方又指出劉截停被告後,另一名警員林智樑到場支援,當時林曾向男被告表示要搜查其背包,並指若有違禁品即作出拘捕,但若一切正常,會在收集個人資料後放行,期間林曾用手捉緊男被告的手臂;劉對此表示有沒有印象。

辯方遂播放兩段由市民拍攝的片段,片段顯示上述的對話內容,以及林對男被告搜查背包的過程。劉回應指,當時正用通訊器向電台聯絡,故沒有留意同袍的行為。辯方又問及劉有否就搜查背包作紀錄,劉表示沒有。辯方指出警察通例中列明,警員在行使權力後須作紀錄,質疑行為有違通例。

控方其後向警員作出澄清,指只須由進行搜查的警員作紀錄即可,而劉以為林會作出紀錄;劉同意說法。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辯方表示兩名被告不作供,將傳召1名市民作辯方證人。裁判官將案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續審。

兩名被告各被票控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張貼海報,違反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1)(b)及(2),傳票指於2019年8月5日下午6時20分,兩人未經主管書面准許,在青衣青荃路的欄杆上張貼3張1米乘0.4米的海報。

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