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汽油彈理大生受審 辯方質疑警員偷看手機密碼冒簽同意書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1/02 19:50

最後更新: 2020/01/02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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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2019年9月旺角警署外發生示威衝突,22歲理大學生疑被搜出汽油彈及打火機燃料等,涉案理大生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被告被捕後,警員曾偷看被告解鎖電話,再於檢取手機密碼同意書上假冒其簽名。

被告吳俊偉(22歲)早前否認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1罐打火機燃料及1把鐵錘。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反對控方將被告被捕後檢取的10項證物呈堂,原因是警方沒有基礎下拘捕被告,另外警方拘捕時曾使用過份武力,包括當被告已失足跌在彌敦道路面,仍被4名警員壓在地上5分鐘,被告面部被壓向地面,頭部、背部、手及小腿分別被壓。

郭續指,被告進入警署前,在停車場走廊被便衣警員揮動長警棍擊打左眼,被告左眼骨劇痛,眼睛一度失去視力。被告其後在警署房間內,於恐懼再被毆打的情況下,被逼戴上背包、面罩及手套拍照,更有警員以鐳射筆直射被告受傷的左眼5秒,又威嚇將他頭部浸水。

郭又指,有女警要求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拒絕,但被告自行將手機解鎖時,懷疑被在場警員偷看密碼,但被告眼睛受損,無法看清楚整個過程,但他並沒有簽署任何檢取手機密碼同意書,該列為證物的同意書上的簽名是假冒的。

控方傳召女警長陳智瑋作供,陳指案發日下午在旺角警署警官餐廳的洗手間進行「警署保衛工作」,透過窗口對外觀察。至晚上約8時,陳指約有20至30名身穿黑色衫褲的示威者,嘗試佔據彌敦道一條行車線但不成功,及後有快速應變小隊從警署步出,5至6個蒙面、穿黑衣服的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道西跑去。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晚上9時許,警員在警署外看見被告在彌敦道行車線上,被告立即轉身逃跑,該警員截停被告及將他帶往警署,並在背包內搜出控罪書所列的物品。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證物經政府化驗後,證實是打火機燃料,而玻璃樽內含高度易燃物質,是常見的白電油成分;聆訊明續。

記者:林欣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