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武漢封城市民逃離 內地律師:惡意逃離散播病毒最高判7年
發布時間: 2020/01/23 14:01
最後更新: 2020/01/23 14:04
武漢肺炎疫情迅速擴散,當局今日起(23日)對武漢封城,部分武漢市民紛紛「逃城」,有內地律師則指,惡意逃離並散播病毒最高判7年。
內地至今感染病例增至550宗,其中湖北有444宗,17死亡。武漢市下令,今日(23日)早上10時起,武漢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呼籲市民若無特殊原因,不要離開武漢。不少武漢市民趕在「死線」前往火車站和機場。
武漢封城30萬人逃城
内地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吳吴取彬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稱從現時起,如惡意逃離武漢,造成病毒傳播,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有法可依。
吳律師引述內地《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日前發佈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惡意逃離散播病毒最高判7年
衞健委2020年1號文的出台,以及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緊急通告,意味著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武漢市民惡意逃離武漢,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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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