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扶林宿舍被拒建行車道 牛奶公司覆核地政總署決定勝訴
▲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牛奶有限公司早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地政總署拒絕按1958年簽訂的批地條款,批准公司興建行車通道連接薄扶林道及公司位於薄扶林的員工宿舍。高院今(5日)頒下判詞,裁定地政總署做法違反批地條款,下令地政總署需批准牛奶有限公司相關申請。
原告牛奶有限公司;被告地政總署署長。判詞中透露,原告早於一個世紀前已獲政府批准使用薄扶林地皮,至50年代起,原告向政府申請興建員工宿舍,政府遂安排換地,而在當年的批地條款中,有一項第20項特別條款中列明,原告可享有一條連接地皮及薄扶林道的通道,而當時有關地皮只能靠行人徑進出。
原告於2000至2005年開始去信地政總署,要求批准按第20項特別條款興建行車通道,但署方卻回應指有關條款只是指行人徑,並非行車通道,而若然署方批准申請,將導致政府土地上的寮屋須清拆,當地社區必然出現強烈反對,即使原告願意承擔清拆寮屋的成本,最終署方仍然在沒有提供理據的情況下,拒絕原告申請。
法官分析指,根據第20項特別條款,當年政府已明文授權原告興建通道,而政府根本無權拒絕批准原告的申請,原告亦有權自行選擇興建行車通道或行人徑,政府無權干涉。
對於政府一方反駁指有關通道只是指行人徑,法官認為相關條款明顯具前贍性,而非指當時原有的行人徑,加上根據當年政府於換地時提供的平面圖,平面圖已反映出薄扶林村的重建計劃及準備建立行車道路網絡。因此法官認為上述條款明顯賦予原告額外權力,興建額外的通道。
法官因此裁定地政總署拒批原告申請興建行車通道的決定,屬違反上述批地條款,因此下令署方需批准原告申請,署方並需支付訟費。
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