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創辦人遭入稟追顧問費逾1200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3/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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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創辦人遭入稟追顧問費逾1200萬

順豐創辦人王衞遭兩名新界原居民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指他於2009年中擬收購元朗土地作為興建順豐貨倉用途,遂由兩名新界原居民作接洽,向地主以收購或換地方式購買土地,並承諾支付顧問費,最終於2014年兩名原居民與部份持有土地地主洽談成功,惟王一直未有履行交易,導致兩人未能收取顧問費,遂入稟要求王支付逾1,266萬元顧問費餘款。
 
原告簡彩明及胡新球,答辯人為王衞。入稟狀指,兩名原告均為新界原居民,簡彩明與村代表熟稔及關係良好,故新球則熟悉新界換地事宜,答辯人為順豐速運創辦人。原告指於2009年中,答辯人擬於新界覓地作順豐貨倉用途,由於答辯人對新界傳統及與原居民不熟稔,遂邀請兩名原告就買地事宜擔任顧問。
 
入稟狀指,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以收購或換地方式買入土地,並透過原告與村代表的關係,促成部份地主與答辯人就地一事商討,並由原告給予意見,至於顧問費用則按土地面積作計算,原告並同意替答辯人墊資200萬,作為捐款予村民用。原告指雙方最終於2012年3月達成協議,以收購及換地方式獲得逾32萬平方呎土地,顧問費則以每平方呎65元計算,顧問費為940萬元,連同答辯人仍未支付的墊支款項100萬元,答辯人須向原告支付共逾1,266萬元。
 
原告指有關收購及交換土地可於2014年3至4月完成,惟答辯人表示欲完成其他收購土地事宜,並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於完成交易後支付餘款。入稟狀指,答辯人最終未有採取行何步驟完成有關收購及換地交易,錯誤地違反當中的隱含條件,自2016年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就協議完成交易,儘管原告提出多次要求,惟答辯人仍錯誤地拒絕完成交易,答辯人並自2018年起拒絕與原告聯絡。原告基於2009年協議及2014年的補充協議,要求答辯人支付顧問費餘數逾1,266萬元,或就有關款項作出賠償。
 
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