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攜對講機及拒出示身分證 兩義務急救員半年後被控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3/16 13:01

最後更新: 2020/03/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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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義務急救員涉於去年9月在屯門攜有對講機,1名被告承認控罪,押後至4月27日判刑;另一人則暫毋須答辯,以待索取控方文件。(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反修例風波未止,兩名義務急救員涉於去年9月在屯門攜有對講機,事隔近半年後,兩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當中1人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案件今(16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訊,其中1名被告承認控罪,押後至4月2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另一人則暫毋須答辯,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兩人准保釋,期間不准離港。

首被告楊栢儒(19歲)及次被告吳希倫(21歲),分別報稱學生及運輸工人,各被控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各管有1個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首被告另被控1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罪,控他於同日同地,未能在已出示證明文件的警員5751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首被告透過代表律師押後案件,以索取控方文件;次被告今天則承認控罪。案情指,於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屯門公園附近一帶聚集,警員下午約4時設下防線警戒,其後有人作出違反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破壞港鐵站設施及以雷射筆照向警員,警員後於案發地點截停7男1女,其中包括次被告,警員從次被告身上搜出對講機。經調查後,發現次被告並未持有相關牌照。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自今年1月起待業,他於案發當日到場擔當1名義務急救員,次被告當時身穿反光衣及帶有急救用品,而他亦持有急救證書,涉案對講機當時亦處於關機狀態。辯方續指,次被告於去年8月從深水埗鴨寮街購買涉案對講機,當時店主亦未有指出,須持有牌照才可使用對講機,次被告出於對法律的不了解才犯案。

裁判官問到次被告攜帶對案機的原因,辯方回應指,在大型公眾活動中,電話訊號會受影響,所以被告帶同對講機與其他急救員通訊。

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4月27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次被告當日將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官報告。兩名被告同獲准以現金200元保釋,須住在報稱住址及不准離港,另須每周到警署報到1天。

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