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聚集人數】年夜起禁止4人以上公眾聚集 一文看清12項豁免情況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3/28 23:19

最後更新: 2020/03/28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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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周日(29日)零時起禁止4人以上公眾聚集,為期14日。(資料圖片)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政府宣布周日(29日)凌晨零時起,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為期14日,即至4月11日為止,有12個情況獲得豁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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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搭公共交通
  • 執行政府職能
  • 履行法定責任
  • 在工作地點工作
  • 醫院或醫護服務
  • 同一住戶單位內生活的人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或區議會程序
  • 團體履行法定責任的會議
  • 健康衞生講座
  • 喪禮或哀悼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
  • 不多於20人的婚禮;但婚禮上不可供應食物或飲品

政府於周日零時起禁止多於4人在公眾地方聚集,12個情況獲豁免。(政府「添馬台」fb圖片)

任何人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可被判處定額罰款2,000元,或最高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衞生署署長可為施行《規例》,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他們可索取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並有解散受禁羣組聚集的權力。

政府發言人表示,訂立規例有助進一步減少社交接觸及防止群體聚集,政府在立例時已考慮到有較高病毒傳播風險的活動,及海外的有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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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徐紹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