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無業漢藏彈叉鋸刀候判 官指值得給予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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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3/31 18:03

最後更新: 2020/03/3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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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九龍城法院承認控罪。(資料圖片)

去年11.17理工大學外科學館道,有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24歲無業男子被搜出重力操作鋼棒、鋸刀、彈叉等,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等罪。案件今(3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控罪。裁判官認為值得給予被告機會,指監禁會令被告無法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遂押後至4月14日作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根據條例,若本案被告判入勞教中心,在服刑3年後,他可自稱沒有刑事紀錄。

被告羅皓譽(24歲),承認1項管有違禁武器、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用具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7日約晚上8時19分,1名警員在尖沙嘴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的交界,看見被告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正在逃跑,警員截停被告,及從其褲袋搜出摺刀,又從被告的背包搜出重力操作鋼棒、鋸刀、彈叉及208顆金屬彈珠,被告背包內另有2個「豬嘴」呼吸器、黑色風褸、黑褲、黑色上衣、上身盔甲、1對黑色手套及1條腰帶。

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被截查時配合警方行動,亦沒有試圖拿出武器。辯方續指,被告在還押期間作出反省,因此今天坦白認罪,被告現已對犯案感到後悔,當時僅因一時愚蠢才會攜帶涉案物品。

辯方又提到,被告6歲時父母離異,自此沒有再見過母親,由於父親經常到外地公幹,被告須幫忙照顧胞妹及患有心臟病的祖母。辯方另呈上多封由被告中學老師及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提及被告樂於助人、性格正直及負責任,犯案與被告本性不符,被告亦沒有暴力傾向,日後重犯機會不高。

裁判官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及所呈上的求情信後,認為值得給予被告機會,「可以俾一個機會佢」。辯方希望裁判官判以監禁,但裁判官指出由於控罪的性質及嚴重性,一旦被告判監,將難以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遂押後至4月14日下午作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若罪犯為首次定罪,及沒有被判處超過3個月監禁或1萬元以上的罰款,只要在刑期屆滿後的3年不再被定罪,他可自稱沒有刑事紀錄;判入勞教中心將不被歸類為監禁,但刑期方面卻不會扣減還押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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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