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少女命案】台14歲少女遭5人輪姦焚屍 纏訟5年主犯「有教化可能」兩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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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4/02 13:05

最後更新: 2020/05/1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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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少女姦殺案主犯兩逃死刑。

台灣新竹縣在2015年發生駭人的少女姦殺、焚屍命案,35歲主謀林春雄因不滿女友遭14歲少女羞辱,竟與4名共犯把少女綁架,在公園痛打輪姦後,再燒屍企圖滅證。事件曝光後,林春雄曾兩度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重審,三審認為林和共犯不是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有教化可能性,去年12 月判5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近日亦維持三審判決,判處林春雄終身監禁。

事發於2015年,14歲的邱姓少女遭林春雄、其女友黃曉雲及另外3人,把邱女從網吧押走,性侵並虐打對方至死,最後在河邊焚屍。

少女多次求饒

事件曝光後,檢方起訴5人且全求處死刑,地方法院一審時,5人均處無期徒刑。法官認為,5名疑犯在施暴過程中無視少女多次求饒,甚至輪流性侵,事後還遺棄、焚屍掩飾罪行,不過手段與直接故意殺人有別,

台大醫院鑑定後認為,仍有教化可能 ,尚難認全無施以一般教化可能性,而均需永久隔絕社會之必要。

二審改依傷害致死、強制性交等罪判林春雄無期徒刑,其餘改判20年至無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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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化可能逃過死刑

全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一審時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主謀林春雄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判死刑。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林春雄等人5人虐殺少女手段已達極致,是比一刀斃命更殘忍的凌遲致死,另考量林春雄毫無悔悟之心,判處主嫌林春雄死刑。

高院去年12月三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是在圍毆少女時,將原本的傷害犯意提升為殺人犯意,並非一審認定的是在少女昏倒後才萌生殺意,難以認定5人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依公政公約規定不得判死刑,林春雄等5人經台大醫院鑑定,認為有教化可能性,因此全部處以無期徒刑,林春雄聽見宣判後在庭上向法官點頭致謝。事後,檢方和被告均上訴,不過近日最高法院宣布維持三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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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