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地政總署處理短期租約申請時間長達22年 租期最長55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4/29 12:31

最後更新: 2020/04/2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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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租約用地上搭建的構築物。(審計報告圖片)

審計署今日(29日)公布審查了地政總署管理短期租約的工作,根據地政總署工作,短期租約的政策目標包括確保土地作有效益的臨時用途,以及善用閒置的資源,為政府帶來收入。地政總署通過公開招標或直接批地的方式批出短期租約,在釐定短期租約的年期時,會考慮有關用地的長遠用途和發展時間表。短期租約的固定租期一般為 1 年到 5 年不等,其後定期續租。如有政策理據,則租期可較長,最長為 7 年。地政總署轄下 12 個分區地政處負責短期租約的行政工作,包括批出和續訂短期租約、監察和執行短期租約條件,以及備存用地記錄及資料。

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揭示,地政總署在2014/15至2018/19年度期間,批出的1,165份短期租約的處理時間,留意到處理有關申請的時間,由少於1個月至22年不等,平均為20個月,以及有18%、即204份短期租約申請的處理時間超過3年。

有短期租約申請處理需時14年

其中1宗個案,涉事的港島南區地政處,沒有適時採取妥善的行動,以跟進短期租約用地的批出情況,短期租約申請處理需時14年。

審計署認為地政總署應就處理短期租約申請的時間訂立目標,並加強措施,確保適時採取妥善的行動,以跟進短期租約用地的批出情況,包括處理短期租約申請和確保租戶遵行批出短期租約時所附帶的租約條件。

82%短期租約租期超過7年 最長「55年不變」

根據地政總署指引,短期租約固定租期一般不超過7年,不得妨礙已規劃的長期發展。不過,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揭示,截至去年10月,5,590份由地政總署管理的短期租約,當中82%、即4,565份租約的租戶超過7年維持不變,有42%、即2,353份更超過20年,最長為55年不變。

審計署更留意到,地政總署並未備存現成資料,顯示同一租戶的短期租約長期獲准續租的原因,以及有關用途是否符合法定規劃要求。

審計署認為,地政總署需分析原因及探討相關用途是否符合法定規劃要求,並宜定期向地政總署管理高層提供結果作監察用途。

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就違規租戶仍未採取行動

另外,政府1988年以局限性投標方式,把一幅位於南區的短期租約用地首次以短期租約J批予租戶J,以遷置受鴨脷洲北部填海工程影響的經營者。租期由1988年11月開始,並批出作輪機工場或海事相關行業的工場用途,固定租期為3年,其後每半年續租。

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在2002年1月實地視察,發現有關用地的處所用作經營零售商店,違反短期租約 J 的用途條款規定 。該地政處曾向租戶 J 發出兩封警告信,要求租戶糾正違規情況。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在2003年8月及2006年7月先後進行兩次實地視察,發現該處所的用途符合短期租約 J 的用途條款規定。

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進行2009年5月至2018年5月的9年期間,進行了四次實地視察,發現有關用地的處所用作經營零售商店,違反短期租約 J 的用途條款規定,但截至今年1月,港島西及南區地政處仍未採取任何管制行動 (包括發出警告信)。

長時間沒有進行實地視察亦未有記錄原因

同時也批評地政總署長時間沒有進行實地視察亦未有記錄原因,舉例涉事的個案由2006年11月至2020年1月, 短期租約 G 是以直接批地的方式,把一幅位於元朗的用地批予租戶 G 作醃製食品工廠的用途,短期租約 G 的租期由 1976 年 1 月開始,固定租期為 1 年,其後按季續租,而地政總署最後一次實地視察在2006年11月由元朗地政處進行,並未發現違規情況。

據所能確定的資料,截至2020年1月,沒有文件證據顯示元朗地政處曾在2006 年11 月後進行視察,而沒有進行實地視察的原因亦未有記錄在。

審計署建議加強措施,確保地政總署人員適時採取妥善的行動,以跟進短期租約用地的批出情況,包括處理短期租約申請和確保租戶遵行批出短期租約時所附帶的租約條件,考慮就處理短期租約申請的時間訂立目標,就如何處理涉及申請人沒有資格簽訂租賃協議及欠缺相關決策局/部門政策支持的短期租約申請提供指引,以及考慮就涉及搭建許可構築物的短期租約,向非牟利或慈善團體徵收按金的做法,提供進一步指引等。發展局局長及地政總署署長接納審計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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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伍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