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首認暴動罪救生員囚4年 官指比2016年旺角暴動更嚴重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5/15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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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首名承認暴動罪者,被判囚4年。(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去年6月起反修例運動期間多人被控暴動罪,21歲救生員於6.12在立法會入口外參與暴動,早前認罪,成為反修例示威中首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今(15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法官指被告認罪顯示出其悔意,但事件中的暴動行為對香港法治造成直接衝擊,案發時示威者罔顧警方多次警告,不斷衝擊警方防線,顯示出大規模及嚴重的暴力程度,法官認為案件暴力程度比2016年的旺角暴動更嚴重,判刑須起阻嚇作用。

涉案被告冼嘉豪(22歲)早前承認暴動罪。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主動認罪表達出其真誠悔意,而早前辯方求情時亦上多封家人、朋友及師長的求情信,指被告當天行為有違其本性,但考慮到暴動屬嚴重罪行,法庭判刑必須起阻嚇作用及反映案件嚴重性。

法官續指,《基本法》賦予了香港居民和平示威集會的權利,但一旦在示威中訴諸武力便等同越線,須面對法律的制裁,又指暴動會對社會法治做成嚴重影響,而法治是香港成功的核心,被告當日參與暴動,衝擊香港立法機關,對香港法治造成直接衝擊。

法官又提到,從控方提供的當日錄影片段中可見,示威者罔顧警方多次警告,多次衝擊警方防線,期間投擲雜物,衝突擴散後,又有人將鐵馬當作攻城鎚破壞玻璃門,而且當時有雨傘從人群後方傳來,反映當日事件具有一定計劃性,法官認為案件暴力程度比2016年的旺角暴動更嚴重。

法官又指,被告當時在場,除了投擲物品這一個人行為外,他亦鼓勵到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影響到現場示威者的情況,而直到被告被捕當刻,現場暴力程度仍不斷升級,法庭的判刑必須考慮到現場整體暴力程度及規模。最終,法官判處被告監禁4年。

案情指,去年6月12日下午起有示威者於立法會大樓一帶堵路,並聚集於立法會大樓門外,直至下午約3時,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及向警方投擲不同物品,其中被告從地上拾起1個黃色頭盔及1把紅色雨傘擲向警方,後來警方施放催淚彈,被告仍留守並向警方投擲物品,其後被警員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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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