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無法繼承財產 同志申覆核政府指可循遺囑分產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5/27 18:04

最後更新: 2020/05/27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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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吳翰林的伴侶李亦豪(中)。(經濟日報記者攝)

一對男同性伴侶早年在英國倫敦結婚後,其中一人回港購入居屋作愛巢,惟發現伴侶無法如異性伴侶一般,在其中一人死後自動繼承財產,故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27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反駁指,同性伴侶可透過訂立遺囑分配遺產;申請人則反駁指即使有遺囑,同性已婚伴侶可享保障仍較異性已婚伴侶低。法官押後裁決。

申請人吳翰林今未有親自到庭聽審,由其同性伴侶李亦豪代為出席。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今陳詞時指,申請人與同性伴侶已於英國結婚,而兩人於英國的婚姻亦受供養責任所規範,因此兩人的婚姻與本港法例認可的婚姻無異,律政司一方需解釋為何同性已婚伴侶在繼承遺產之上受到差別待遇。

鮑又指,律政司一方所依賴的《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宗旨,只是為了有序地分配死者財產,而非為了維護傳統婚姻觀念,因此律政司一方有責任證明,同性伴侶將財產優先讓伴侶繼承的意願,會較異性伴侶為低。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回應指,《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並非刻意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只是本港的婚姻制度並不認可同性婚姻,而其他法例亦必須與《婚姻條例》有一致性。陳又指,同性伴侶雖然未能自動繼承遺產,但仍可以透過訂立遺囑分配遺產。

鮑又回應指,任何人都可能基於很多原因而沒有訂立遺囑,重點是為何同性已婚伴侶不能與異性已婚伴侶得到同樣待遇。而且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若然死者離世時未有訂立遺囑,其同性伴侶就會被視為外人,需向法庭證明自己是死者的受養人,才可獲分遺產。即使死者有訂立遺囑,若然同性伴侶對遺囑有爭議,亦同樣需向法庭證明自己是受養人,可見同性已婚伴侶仍處於較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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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