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料下周五刊憲實施 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 (資料圖片)
立法會大會剛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料下周五(12日)刊憲後實施。根據建議,侮辱國歌,例如是在球場噓國歌,有機會觸犯法例,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不會有法律追溯力。不過,政府消息人士早前曾強調,檢舉罪行的責任在於政府,相信觸犯法例的門檻高,一般市民如非刻意挑戰,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根據國歌法,日後奏唱國歌時應肅立,舉止莊重,但這部分的立法條文沒有罰則。此外,如電視播放國歌,或路過奏唱國歌的場地,又是否需要肅立?消息指,如果收聽到國歌的人或路過會場者,只要無意貶損國歌都毋須肅立,亦不屬犯罪。
人大常委會早前將屬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故港府啟動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當中,有兩項本地立法條文涉及刑責,包括︰
1、針對國歌使用場合,如將國歌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可罰款5萬元,但電影不包括在內,而用於其他不當場合,如喪禮、公共場所背景音樂等,則可罰款5千元;
2、觸犯貶損國歌者,一經定罪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罰則與現有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看齊。
至於如何定義有意貶損,或在不當場合使用國歌?政府多次強調不能一概而論,亦難以在條文中逐一詳述,主要還是留意涉事者的意圖,是否故意貶損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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