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地盤地下隧道意外致3工人喪命 承辦分判商等就沒有設置安全工業裝置等脫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6/0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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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位於紅磡機利士南路的地盤於3年前發生意外,導致3名工人喪生。(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中電位於紅磡機利士南路的地盤於3年前發生意外,污水湧入地下隧道,導致3名工人喪生。工程承辦商金城營造有限公司及2間分判商,早前否認沒有設置安全工業裝置等罪,經審訊後,今(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脫罪,但被裁定沒有備存登記冊罪及沒有向勞工處處長提供資料罪成,金城被判罰款1.1萬元,兩間分判商各被判罰6,000元。

承辦商金城營造有限公司、分判商顯高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富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各被票控1項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1項沒有提供資料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1項沒有確保只有核准工人進入密閉空間、1項沒有制訂適當程序以處理密閉空間內可危及工人的嚴重和逼切的危險、及1項沒有備存登記冊。

金城另被票控1項沒有向處長提供資料,以及1項密閉空間可能有重大改變時,沒有委任合資格人士對工作環境進行重新評估。

金城及兩間分判商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今被裁定沒有備存登記冊罪及沒有向勞工處處長提供資料罪成,其餘罪名不成立,金城被判罰款1.1萬元,兩間分判商各被判罰6,000元。

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案件源於紅磡機利士南路的1個地盤,於2017年7月10日發生意外,導致3名死者岑燦榮(23歲)、霍鑑秋(49歲)及吳建明(47歲),驗屍報告中指出3人有可能是溺斃,死前亦可能有吸入硫化氫,而金城是地盤總承辦商,將工程分判給顯高土木,顯高土木又將工程分判予富嘉,意外中3名死者均為富嘉的工人。

裁判官強調,本案是針對勞工處對被告公司的傳票控罪,而非探討當日事件成因及承建商責任,亦不會牽扯到相關民事訟訴。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案發時有否就可預見的危險制訂安全措施,控辯雙方爭議案發地盤的土質、附近出現的污水、及1塊在工程進行時發現的混凝土石塊,是否構成可預見的危險,而被告有否就此作出合理的安全措施。

裁判官指,控方在審訊傳召了31名證人,其中3名為專家證人,控方專家證人供稱地盤土質鬆散,而且地盤附近曾經出現地下污水,另外工程進行時發現的混凝土石塊,亦懷疑有可能阻礙工人逃生,惟其後被告未有安排獨立查驗工程師重新評估。

裁判官續指,辯方的專家證人則供稱,雖然工地表面3米的土質屬於鬆散,但3米以下的土質並不鬆散,而隧道挖掘工程則是在地表3米以下進行,又指出當時地盤附近的污水離地盤有15米距離,而於同年6月27日起已經再沒有發現相同情況,辯方又指工地負責人曾向一間獨立查驗工程師公司董事匯報混凝土石塊事件。

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已有就地盤出現的一系列因素作出相應行動,而其後意外中出現的大量污水,屬於不可預見的危險,加上考慮到條例只要求承建商作出可行及合理的措施,因此一系列與密閉空間安全有關的控罪不成立;而就沒有備存登記冊及沒有向處長提供資料罪,鑑於被告只是有提供資料,但卻未有克盡己任地提供準確資料,因而罪成。

另外,承辦工程設計的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早前亦被票控1項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1項沒有提供資料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罪;該地盤的監督劉仕興及項目工程師伍雲波,亦各被控1項沒有為受僱人本人及其他人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今亦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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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