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監逾3個月被禁參選 黃浩銘申覆核敗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6/10 15:02

最後更新: 2020/06/1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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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左二)今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楊詠渝攝)

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早前就2014年佔領行動被判囚8個月,黃早前在獄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有關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的條例,限制因犯罪而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士不得參選,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被選舉權。高等法院今(10日)頒下判詞,裁定黃敗訴。

法官於判詞中指,有關禁選的限制目的是為了維持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尤其是當有些人被定罪的罪行牽涉誠信,法官認為有關目的合理,而且禁選限制與達到上述目的亦有合理關聯。

至於黃一方於審訊時指,區議會選舉及鄉郊代表選舉的限制應較立法會寬鬆,法官認為區議員及鄉郊代表的職能重要性的確較立法會議員低,但兩者同樣屬於香港政治制度一部份,而且兩者同樣由公眾投票選出,因此有關維持公眾信心的目的,亦同樣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及鄉郊代表選舉。

法官又指,被判囚逾3個月的人要面對的禁選期僅5年,而非終身不得再參選,法官認為讓相關人士透過在5年禁選期內不再干犯嚴重罪行,來顯示他已改過自新,並非不合理的限制。因此,將界線劃於5年,有助提升法律穩定性及可利性。再者,只有在相關人士犯法並被法庭裁定應判囚逾3個月的情況下,有關禁選機制才會啟動,因此相關人士完全有權控制自己是否觸動相關禁選機制。

法官認為,有關判囚3個月的門檻及5年禁選期的政策,是經過立法會的詳盡辯論所得,立法會亦較法庭處於更佳的位置去決定有關政策,有關政策全屬立法機關的自行判斷,這並非科學理論,而是價值判斷,除非有關限制明顯極不合理,否則法庭應尊重立法會判斷。

法官因此認為,有關司法覆核有合理可爭議性及合理勝訴機會,故決定受理有關申請,但經詳細考慮所有理據後,裁定黃敗訴,並需支付訟費。

黃浩銘領取判詞於庭外指,對裁決感到失望,他們到法庭希望尋求公義,法庭卻將責任推給由建制派及功能組別主導而失效的立法會。黃表示今次敗訴,估計需承擔逾百萬元訟費,因此是否提出上訴,需視乎是否有足夠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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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