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各章概要一文看清
發布時間: 2020/07/01 00:02
最後更新: 2020/07/01 00:03
「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有關條文公布,共6章66條。六個章節分別為:
- 總則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 罪行和處罰
-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 附則
第一章「總則」內容概要如下:
- 為貫徹「一國兩制」,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制定港區國安法。
- 本港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 香港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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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港區國安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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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內容概要如下:
- 香港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 行政長官應就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
- 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 委員會職責包括「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和「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行動」等。
- 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復核。
- 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
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內容概要如下:
條文列出四項主要罪行的細節,和與之相關的罪行,以下介紹四項主要罪行。
【港區國安法】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即喪失立法會參選資格
分裂國家罪:
-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行為之一,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有關行為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處罰: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 有關行為包括:「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 處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 有關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幹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 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 有關行為包括「對中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對香港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四章「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內容概要如下:
- 香港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
-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 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經行政長官批準,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
-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內容概要如下:
- 中央政府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 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 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 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 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 公署將參與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 在以下情形下,經香港政府或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準,由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 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管轄確有困難」、「出現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第六章「附則」內容概要如下:
- 香港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 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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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梓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