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聚令】50人限聚令延長至7月16日 酒吧、戲院人數上限放寬為座位的八成
發布時間: 2020/06/30 17:06
最後更新: 2020/06/30 17:19
50人聚集限聚令等防疫措施本周四(2日)屆滿,港府今(30日)宣布進一步放寬防疫措施,並於下月3日至16日實施,包括放寬酒吧/酒館内顧客人數由一半增至8成,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維持50人等。
食衞局發言人指,現時在張弛有度的抗疫策略下是處於「放寬」階段,鑑於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局方認為現時可以進一步放寬減少社交接觸措施,讓經濟及社交活動進一步恢復。
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第599F章),酒吧/酒館内顧客人數的限制將由不得超過該處所及該處所範圍的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增加至8成,並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
就表列處所,放寬公眾娛樂場所内的大型娛樂遊戲站、遊戲機或設施,電影院或所有有現場表演的公眾娛樂場所,以及夜店或夜總會内的人數限制,由容納量的一半增加至8成,並繼續維持就表列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並按實際情況予以優化。
就羣組聚集(第599G章),除獲豁免者外,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維持50人。
在獲豁免的羣組聚集下,放寬宗教活動中的羣組聚集的參加者人數限制,由不多於該處所作為崇拜地點通常可容納的人數的一半增加至8成,前提是該活動的舉行地點,是興建作或慣常用作崇拜地點的處所,而該活動中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屬宗教禮儀一部分者除外)。
局方強調,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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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鄧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