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法官有危害國安言行 不得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政治

發布時間: 2020/07/0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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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條文列明,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都不得獲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資料圖片)

不少市民關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甚麼法官可以審理?根據剛出爐的條文列出,由特首指定的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獲指定的法官任期一年。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都不得獲指定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一旦法官獲指定可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但任期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會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律政司有權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

政府刊憲的條文亦指出,特首指定法官前,可以徵詢本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如獲指定的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就會終止指定法官的資格。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至於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條文指出,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時遇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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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尹櫻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