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 不受特區管轄
政治
發布時間: 2020/07/01 00:48
最後更新: 2020/07/01 00:50
《港區國安法》具體條文公布,備受關注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權亦清晰列明,雖然國安法條文指出,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特區法律,但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
法例第五十條訂明,駐港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法律,同時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不過,國安法條文第60條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駐港國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其人員享有特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惟條文未有列出相關權利和豁免。
第61條更訂明,駐港國安公署依據港區國安法規定,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林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