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國安法與普通法精神大相逕庭 張達明:沒有最壞只有更壞

社會 10:42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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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資料圖片)

《港區國安法》昨晚(6月30日)11時生效。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1日)在社交網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他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形容是「沒有最壞,只有更壞」。他又指,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

張達明表示,今次立法將具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法律一方面強調國家機構及人員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第50條),但實際上他們不會受特區的管轄或獨立法院的有效監察(第60條)。

他舉例,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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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安法亦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第36至38條)。

張達明亦就個別條文分析,先指出國安法第一條並沒有就國家安全再作定義,表示國家安全的定義將採用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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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第2章第1節第10條,列明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學校、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張達明質疑,日後莘莘學子是否需要熟讀,以及明白為何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維權律師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為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

對於國安法第2節第1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將不受任何特區機構、組織(即包括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的干涉,無須公開,及不受司法覆核(即不受法院監察)。他認為,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張達明提醒,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港區國安法》,以免誤墮法網,追悔莫及。

【港區國安法】各章概要一文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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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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