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據悉揮舞港獨旗幟及高叫「光復香港」口號均屬違法 警方拘捕前無需預先警告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7/01 15:24

最後更新: 2020/07/0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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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鑼灣記利佐治街首次展示紫色旗。陳靜儀攝

港區國安法昨(6月30日)晚11時刊憲並即時生效,據悉,警方內部執法指引列明,揮舞有「香港獨立」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內容的旗幟或高叫相關內容口號,亦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警方作出拘捕行動前,可無需預先作出警告。

根據警方指引,在公共秩序事件中,如遇上煽動或教唆分裂國家的罪行,現場指揮官應進行搜證、警告及在現場作出拘捕,但如人數太多,可先進行搜證及警告,並在日後才作拘捕,而拘捕行動前「無需要預先作出警告」。

指引又列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例子,包括示威者揮舞有以下內容的旗幟及高喊以下內容的口號:

  • 「香港獨立」旗幟
  • 「香港國」藍白旗
  • 「雪山獅子旗」
  • 「九獨」旗幟
  •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 「香港人 建國」
  • 「香港獨立 民族自強」
  •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據警方內部執法指引舉例指,揮舞有「香港獨立」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內容的旗幟或高叫相關內容口號,均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林宇翔攝)

指引建議警方採取的行動,包括在搜集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證據時,可錄影現場情況及宣揚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以及搜集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條「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以及同一章下其他罪行如「公眾地方內擾覓秩序行為」及「非法集結」等罪行的證據;警方應按港區國安法內有關罪行進行拘捕,原則上需按相應法例在現場作出拘捕,但如人數太多,現場只作警告,錄影記錄及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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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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