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陳弘毅:策劃公投自決獨立會觸犯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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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7/05 14:10

最後更新: 2020/07/0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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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若文章不涉及提倡武力及違法手段,相信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資料圖片)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就部分人士在7.1中因藏有「港獨」標語人士而被捕,令外界質疑是否「管有」相關物品亦屬犯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如有人策劃公投、自決獨立,以爭取國際社會支持,會構成「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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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今(5日)早出席電台節目時指,看不到《港區國安法》明文禁止巿民藏有港獨物品;而警方作出的拘捕行動並不反映條文最終如何解釋,因警方無權解釋法律。

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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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又指,需符合2元素包括使用威脅使用武力、非法手段,以作出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才可靠是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他指,如有人寫文章煽動他人改變中國或香港政治制度,單純批評香港政府、中央政府,但沒有牽涉以上2個條件,相信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又指,本港的法例較內地寬鬆,相信是全國人大常委有考慮「一國兩制」情況,而沒有將內地國安法的條文完全套用於本港。

他又稱,若有香港人如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地區般在港舉行公投,再根據公投結果決定香港是否獨立、又或就自決獨立爭取世界各國支持,則違反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若有人捐錢或物資推動港獨和自決行動,亦會涉及「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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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澳辦早前指「8.31太子站打死人」可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就構成犯罪,陳弘毅則不同意有關說法,認為其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因在港發放虛假消息並不違法,亦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請求外國勢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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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