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陳弘毅:網絡供應商可拒絕警方刪訊息要求 交由法庭作裁決

政治

發布時間: 2020/07/1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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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並加入43條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可要求移除網上危害國家安全資訊等七項權力,若拒絕或被罰款及監禁。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如網絡供應商認為,被要求移除的訊息並非涉及四類罪行,即警方要求不合理,網絡供應商仍可拒絕,交由法庭作最終裁決。

陳弘毅表示,國安法下只有三種極端特殊的情況,案件才會移送到內地審訊,很可能未來十年都未必會發生。他又提到,港區國安法部份條文,是參考本港早期訂立的《反恐條例》,例如當中「嚴重擾動基要服務設施系統」等寫法,在本港現有的反恐法都存在,反恐法部份內容範圍比港區國安法更廣泛。

陳弘毅又表明,香港有言論自由,如批評中國政府,並不是推翻國家的根本制度或政權機關,並不會違犯《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就舉例,如發動數萬人長期包圍立法會,令議員無法進入議會,可能構成嚴重干擾或阻撓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可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至於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陳弘毅說,並沒有具體結論,會否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罪,要視乎在甚麼情況下叫有關口號。

對於國安法生效後,康文署轄下的公共圖書館覆檢黃之鋒、陳雲等多本著作。陳弘毅認為,國安法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資訊自由,亦非所有煽動改變現有政治制度或批評政權的書或文章,都會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強調若書的內容,確有煽動他人用武力等的罪行元素,政府則有理由禁止書本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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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