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溺斃裁定死於意外 官要求陪審團刪除建議編更等建議

社會 18:52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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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定死者死於意外,並同時向康文署作出8項建議。(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荃灣近水灣1名救生員前年當值期間疑穿潛水裝備下水,其後被發現在水底防鯊網上溺斃,死因裁判法庭陪審團退庭商議4小時後,今(23日)裁定死者死於意外,陪審團並作出8項建議,其中一項建議康文署編更及勞工處定期評估職業安全,死因裁判官拒絕接納。另一項建議康文署應將水肺潛水納入救生員職責,以及公務員救生員入職時必須擁有水肺潛水資格,裁判官考慮到建議影響過於廣泛,刪除必須有資格才可以入職的要求。

死者陳志康(40歲)為季節性救生員,於2018年9月3日在荃灣近水灣泳灘工作期間,有同事發現他身穿潛水裝備下水後失蹤,其後死者被發現掛在水底防鯊網上,送院搶救後1天證實不治。

陪審團今退庭商議4小時後,裁定死者死於意外,陪審團裁決時向康文署作出7點建議:

  • 署方應為有潛水資格的救生員有定期更新的培訓,讓他們在緊急時可安全地潛水
  • 應將使用水肺潛水裝備納入救生員職責,公務員救生員入職時必須擁有水肺潛水資格
  • 每節編更至少安排2個潛水資格的救生員堂值
  • 水肺潛水裝置需放置於救護站的1個有安全警示的裝置內,並不需上鎖
  • 救護站內外增設閉路電視,以清楚記錄站內運作
  • 高級康樂事務主任須定期監督指引有否落實
  • 救生員流動性高,主管應向高級救生員及新入職救生員簡介其職責,令每位員工清楚自己崗位。

陪審團另建議勞工署須1年1次到泳灘評估職業安全。

拯溺員工會指非緊急下須水肺潛水工作 質疑康文署職員證供不相符

康文署代表大律師向署方索取指示後表示,認同建議的大方向,但指出第2點建議牽涉重大的職級改動,署方需時檢討,並未能即時作出回應。

死因裁判官認為建議要求救生員具潛水資格才可入職,會影響現有沒有潛水資格的救生員的職位,加上庭上證供顯示,救生員主要工作並非潛水,故要求陪審團修改字眼,將「入職時」刪去,改為可以入職後才參與潛水課程。裁判官又指,陪審團對康文署的第3點建議難以實行,以及對勞工署的建議太廣泛,終以不切實可行為由要求陪審團將該兩項建議刪除。

死因裁判法庭早前進行聆訊時,死者上司曾供稱,康文署缺乏使用潛水裝備指引,救生員職責不包括維修防鯊網,事發時他並無批准死者使用水肺潛水裝備。康文署康樂助理則指,緊急拯溺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潛水裝備,但辦公室內不會記錄救生員的潛水資格。法醫供稱,死者腦部有缺氧跡象,推斷死者的死因是溺斃。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指,懷疑防鯊網纏著潛水用的氣樽,死者掙扎時不慎甩開吸氣的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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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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